帅玥
摘要:随着各地影子银行及类金融机构等的涌现及其引发的地方金融风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鞭长莫及、地方金融监管的短板甚至空白领域的问题也愈发暴露出来,构建科学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然而长久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只局限于中央部门之间,对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纵向配置几无涉及,导致地方金融监管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有效授权,监管空白与重复监管并存。检视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实践,应在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主体权限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地方金融 监管权配置 规范路径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实践分析与理论分析
(一)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实践
1.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职责与组织架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与职责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第一,全国目前仅有16个省份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地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其中大部分省级地方(准)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仍分布于多个部门。譬如一些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总览全局;部分地方典当行的运行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网络贷款及一些新兴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没有明确监管主体。第二,金融办的具体职责尚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地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摸索尝试,最终导致金融办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