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寻
在前互联网时代,儿童性引诱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常由家人、朋友、老师等私下有机会接触儿童的人实施。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发达的网络为陌生人接触儿童提供了绝好机会,网络通信的相对匿名化产生了现实交往不具备的“解绑效应”且同时作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使得行为人与目标儿童能够迅速发展出亲密关系,由此大大增加了网络儿童性引诱的成功率。①Jonathan Clough, Principles of Cybercrime, second edi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pp.378-379.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儿童性侵害案件中,越来越多的与网络密切相关,网络儿童性引诱的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②参见何玲:《儿童性侵害与解决对策研究——基于2013-2018年的相关数据》,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行为人利用各种社交软件接近儿童,采取哄骗、胁迫等手段获得儿童对性侵害活动的默许,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远程性侵害(例如,要求儿童发送自拍的裸照、要求与儿童裸聊)或者约见儿童以实施进一步的性侵害。对此,刑法应当如何规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这与两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一是事实层面上,网络儿童性引诱具体包含哪些类型;二是规范层面上,猥亵儿童罪的行为类型与保护法益应当如何理解。只有解答以上问题,才能为猥亵儿童罪网络化适用划定合理边界,便利司法实践。
根据行为人是否实际约见儿童,网络儿童性引诱可分为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与非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接触型网络儿童性引诱中,行为人与儿童网上交往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将儿童骗至身边,当面对儿童实施性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