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菁
(湖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女性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对于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也日趋完善。除了对妇女权益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外,还有很多法律法规也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如《宪法》《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这些法律分别从女性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该法更是将家暴中妇女权益的保护上升至一个新的高度。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家暴的种类,明文列举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这两种类型,为了更加全面的涵盖其他形态的家庭暴力,在结尾又使用“等”字予以概括,从而避免出现立法空缺。其次,为了体现反家暴法中以“防为主”的思想,第二章以专篇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了国家、政府、社会团体、教育等机构在家庭暴力预防中应履行的职责,将妇女权益保护的职责,全面扩展到社会各个领域[1]。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根据社会整体的反映来看,其联动机制和唤醒机制在预防和处理反家暴案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家庭暴力案件的数量也有大幅减少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