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青
文学是可以阐释的吗?这是一个被长期争论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形成两种不同的文学研究模式,二者的此消彼长,构成了一个多世纪以来文学理论与批评的历史。“反对阐释”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而“回归美学”“回到文学本身”的主张也从未消歇,“过度阐释”“憎恨学派”的质疑至今犹存。然而在争论和质疑声中,文学阐释不仅存在下来,还形成了“文学阐释学”(接受美学、读者反应批评等)这样一门学问。那么文学阐释的必要性和意义究竟何在?怎样的文学阐释才是恰当且有效的?判断和评价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本文所说的“文学阐释”,是指通过分析论证揭示文学形象或意象背后隐含的意义与关联因素的理解性言说。“文学阐释的有效性”则有三层意思:一是文学为什么可以成为阐释的对象,讨论文学阐释的合法性问题;二是文学阐释的功能范围,讨论文学阐释的目标和任务问题;三是文学阐释的评价标准,讨论文学阐释的合理性问题。
常常听到有人说,一首诗或一篇小说是一个有机整体,是活的,有着自己的“灵魂”和“血脉”,而在研究者对作品进行条分缕析的解剖之后,作品就死了。言外之意很明显:对文学艺术作品只可以欣赏,不可以阐释。这种看法转化为理论话语后,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苏珊·桑塔格的《反对阐释》(1964)。《反对阐释》一文当然有其特定的语境和问题域,但其主张保持艺术品的整体性、反对揭示作品背后的隐含意义则是确定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