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凌放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 200125)
2018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1](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诊疗办法》)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医院办法》)明确了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定义,并赋予了准入和监管的依据,实现了互联网诊疗发展在制度规范上的重大突破。然而,利用互联网开展诊疗相关服务,毕竟是近十年来的新生事物,制度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在今后摸索中予以不断完善。
《通知》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互联网诊疗发展无据可依的状况,构建了管理的制度框架。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有以下3处亮点。
1.1.1 明确将互联网诊疗与实体医疗机构相联系
按照《通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有3种准入情形:一是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准入;二是实体医疗机构申请成为“互联网医院”,具体准入形式是给予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第二冠名;三是设置独立的互联网医院,具体准入形式是发给互联网医院单独的《设置批准书》及《执业许可证》。即便是第三种情形,亦需依托有实体医疗机构,由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负责审批。
1.1.2 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范围
第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范围。第二,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