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意定监护类公证

2021-03-08 19:47王鑫灏
科学与财富 2021年31期
关键词:意定公证人员公证

王鑫灏

摘    要:前段時间,一则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新闻冲上热搜:一位上海市民马先生与一位水果摊主共同办理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马老先生要将自己价值几百万的房产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而马老先生此后的生活和身后事也要由水果摊主来照料。意定监护制度以这样的方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恰恰说明了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养老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关键词:公证制度;意定监护

一、意定监护制度

自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意定监护制度也做出了规定,且确立了其优先地位。意定监护大致有四种类别:委托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和成年人意定监护。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在特殊状况下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行使职责,将权责委托给其他人。遗嘱指定监护是指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或仍需照看的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以保障子女在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过世后,仍能受到照料。协议监护发生于拥有监护权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监护人,但在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思维意识清醒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自己指定日后的监护人。

二、意定监护与公证制度的结合

我国对于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启动较晚,因此现有的意定监护体系中,多为原则性概括,少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其设立和监督仍有较多的阻碍,因此为完善相关制度,我们需要统一意定监护类公证制度,需要探索并完善监督机制。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还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对其都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各国对其称谓或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意定监护更尊重意思自治,更尊重个人意愿。并且我国的法律规定将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足以体现出我国在监护问题上对个人意愿与选择的重视。但当事人如何能保证自己的意思能够实现?公证登记制度或许是最好的选择之一。当事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协议的生效往往开始于委托人或被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部分行为能力。这时候若因为协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导致协议的效力出现问题,往往会使得需要被照顾的委托人或者被监护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照料,其生活亦无法得到保障。若能够建立统一的公证制度,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的监护协议全部由公证机构来审理并出具公证书,则能够有效保障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书,应当建立详细的办理流程和实施细则。在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前,公证人员应仔细审查各方当事人,确认其主体资格。申请方在办理时应思维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来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当事人多为老年人,公证人员应当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多方沟通、询问,查看当事人的对答是否顺畅、清楚,来判断其是否神志清楚、思维清晰。年龄实在较大,公证人员不好把握的,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对于监护人的审查更需慎重,根据法律规定,意定监护的监护人人数并无限制,身份也没有制约。亲属或非亲属,自然人或组织都可以作为监护人。因此在审查阶段,公证人员应当仔细审查监护人是否有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设立监督人也应当是意定监护协议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意定监护协议生效时往往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无法照料自己,无法处置重大事项。监护人根据协议取得监护资格后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方案、财产处分均有权处理,一旦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监管,很容易使得被监护人的重大权益遭受损害。监督人作为善意的第三方,可以由申请人指定,也可由民政部门、公证机构来监督。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签署协议文本,协议可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要求进行起草。协议中需明确各方主体,需要明确生效条件,需要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当优先保障申请方的人身及财产权益。

三、公证机构或可建立备案及监督机制

目前社会中已经有相关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作为老年人的监护人并监管资金,这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保证监护人能够及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设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至关重要。近日南京有位李阿姨(化名)长年照料有智力残疾的儿子,但李阿姨愈发年迈愈发担心儿子以后的生活是否能得到妥善的照料。李阿姨现有房产、存款近千万,经济条件很好但苦于找不到合适的人来作为儿子日后的监护人,因此李阿姨向媒体求助,想寻求一家机构在自己百年之后能作为儿子的监护人。而且儿子因为有智力残疾,无法管理这些资产,李阿姨还想寻找一家托管机构将资产进行代管。政府部门牵头专门组织了一次研讨会,社区、公证处、媒体均参与了此次研讨。公证处为其提供了一套组合公证方案,涉及委托监护、意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提存公证等多种类别以供选择。目前已经有几家托管机构在进行接洽,想作为托管方来管理资产并作为李阿姨儿子日后的监护人。

笔者认为让商业机构成为监护人,进入商业化运营是对养老或抚养模式的一种开拓性创新,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当被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之后,财产的管理权限都交由了监护人,监护人若不及时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权益如何保障?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将其设定为监管方。由公证机构定时或不定时的考察监护机构的履行情况,能够促使监护机构按约履行监护职责。而这也需要有配套的意定监护登记制度进行辅助,公证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登记在公证行业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以类似于遗嘱的形式进行管理。在这样的模式下,每一份意定监护协议都不再是独立、隐蔽的,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相关权限查询到所需信息,以便进行监督和救济。

在当今社会老龄化日趋严峻的环境下,养老问题已经是必须重视的社会问题。意定监护制度为其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对很多老年人来说算是一种解决养老问题的出路。但只有完善的制度和体系才能够平稳的运转下去,因此我们在意定监护制度上要走的路还很长。但笔者相信在多方努力下,经过完善立法、完备机制,我国一定会逐渐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监护机制。

参考文献:

[1]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 李霞.  中国法学. 2015(02).

[2]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J]. 赵虎,张继承.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3]成年人监护适用对象比较研究[J]. 余纯,虞振威.  理论月刊. 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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