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判断路径

2021-03-08 09:45:52
梧州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内容

许 黎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2020年2月,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第一案——腾讯公司状告“网贷之家”宣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由Dreamwriter 智能写作助手生成的文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体现了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与之形成对比的是,2019年5月,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涉案文章没有体现自然人的主观创作意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似的案情却有着截然相反的结论。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案件案情梳理

(一)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1)参见(2018)京049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了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智能软件生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未经许可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被诉侵权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相关图形是原告基于收集的数据,利用相关软件制作完成,而非基于创作产生。图形客观表达未体现独创性,主观上也未体现作者的意志和思想。因此,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不构成作品。就自动生成的文字分析报告部分,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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