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俊宇
摘 要:自2013年9月,中国推行“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拉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对沿线国家的发展起到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法治等各有特色,对“一带一路”的推行和发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传统的仲裁解决制度对与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的纠纷争议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如一定的政治风险,仲裁机构的能力也有待加强,选择和适用法律的困境以及复杂的争议纠纷局面使得现存的仲裁制度捉襟见肘。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区域性联合国际仲裁机构、建立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的仲裁员选任机制、积极磋商多边与双边民商事协定以及在仲裁制度中融入调解机制,在国际范围内积极探索,利用仲裁制度的优越性保障海外资本的基本利益,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仲裁制度; 挑战
鉴于我国推行“一带一路”项目计划遇到一定的困难,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主席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主体的多样性、纠纷类型的复杂性以及各国立法、司法、法治文化的差异性,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务保障机制,切实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