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源于法律安定性原则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主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安定、保护社会正当利益。囿于理论研究滞后,中国至今未在立法上加以确立,但这并未影响其成为行政许可法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则,保障人权、维护法律安定、保护公共利益等各方面都表现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依现行法律认定行政信赖保护运行机制核心内容,是加快信赖保护原则法制化进程的关键。
关键词:信赖保护;信赖利益;善意
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具体表述出自德国法学家对“安寡金案”的精髓概括。法律作为舶来品,一直都面临与中国本土社会环境碰撞融合的问题,信赖保护原则亦如此。虽经多地效仿、继受和发展,但由于中国此方面理论支撑滞后,研究不够深入系统,该原则至今尚未被明确于中国行政法中,
行政法律制度需求紧迫,当充分借鉴各大陆法系国家理论成果和法律制度,促进中国对此深入研究与完善,以求促进理论研究发展,减小立法阻碍。
一 、信赖保护原则具体体现
2003年《行政许可法》第8条与第69条使信赖保护原则在其表述涵摄范围内得以适用:政府要言而有信,一旦做出行政行为,不可朝令夕改、反复无常,要恪守承诺,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已做行为。信赖是介于期望和确信之间的心理状态,是社会生活中密切相关的维护社会关系的基本因素,是卢曼所述“社会生活基本事实”、“人性和世界自明事态的本性”,其重要性是现代法治建设及法律原则、规范和制度提倡保护和尊重信赖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