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泽毅
在西方世界,德国率先在宪法中明确承认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并率先制定了规制政党的专门法典。从德国70年的政党政治实践来看,政党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反馈也是积极的,德国的政党政治保持了稳定的格局。可以说,德国《政党法》起到了维护政治秩序、保持政治稳定和促进政党政治有序发展的重要作用。
1949年5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颁行。德国《基本法》不仅将政党纳入宪法,而且明确承认了政党的作用。《基本法》第21条规定:“一、政党应参与人民政见之形成。政党得自由组成。其内部组织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应公开说明其经费与财产之来源与使用。二、政党依其目的及其党员之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为违宪。至于是否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决定之。三、其细则由联邦立法规定之。”[1]第1款明确承认了政党之于民主的作用,规定了德国政党法律规制的基本精神。第2款将判断政党是否违宪的权力交给了联邦宪法法院。第3款则规定由联邦进行立法规定政党法律规制的细则。
《基本法》颁布后,联邦议会即开始讨论依据第21条第3款制定一部更为具体的政党专门法典。但是德国当时正处于百废待兴之际,政党政治面临重建和恢复,更重要的是《基本法》也被认为具有过渡性质。在这种考虑下,联邦议会认为其时制定专门政党法的条件还不太成熟。直到《基本法》颁行18年后的1967年,联邦议会才通过了《政党法》,这也是西方世界第一部以规制政党为主要内容的“政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