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翀,石 昕
(1.复旦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433;2.厦门大学 管理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业绩补偿承诺通过给标的企业在承诺期限内设置业绩目标值,保障收购方利益,缓解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1-2]。如果标的企业未能达到预期业绩,则需要给予收购方现金或股份补偿。伴随着资本市场并购交易活跃程度的加深,业绩补偿承诺越来越高频地出现在并购契约安排中。
设置业绩补偿承诺的初衷是在并购交易中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承诺无法如期兑现、修改补偿条款等行为屡见不鲜。业绩承诺的存在,推高了标的资产的估值和上市公司的股价,但是高估值资产蕴含的预期收益在未来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3]。当承诺无法兑现时,注册会计师面临着较高的审计风险。为此,注册会计师必须更加谨慎地执行审计程序,发现可能出现的错报漏报。对于无法完成承诺的公司,监管方也会给予更多的关注,一旦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将面临较高的法律及声誉风险。为了降低执业风险,维护事务所的声誉,注册会计师更有可能对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宇顺电子(代码002289)为例,该公司于2013年收购雅视科技100%股权。2015年,雅视科技承诺期结束,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业绩承诺实现率仅为31.92%。当年,宇顺电子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审计意见,在强调事项段中,注册会计师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雅视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转让方尚未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