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收入保险保障:风险偏好、保费可承担性与投保决策
——基于湘东、湘南等地396个农场调查数据

2021-03-14 09:44:32黄日华李朝晖
农村金融研究 2021年12期

◎黄日华 李朝晖

引言

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规模农业在土地产出率、产品商品率大幅提升的同时遭遇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损失的概率也远超出小规模分散农户。农业保险以赔偿支付方式保障农民生产稳定,且持续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较好地增进了社会福利,但长期以来其以提供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或养殖业生理成本补偿为主,保障效用与农户期望存在一定偏离(谢圣远,2017)。农业收入保险将价格下跌与减产保险责任整合为单一保障项目(Goodwin,2015),以低于保险约定收入值作为赔付依据(魏加威、杨汭华,2020),通过提供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甚至政策风险等多重保障降低不确定损失,较传统险种与农户需求更为切合。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探索建立农产品收入保险制度”;同年5月在《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农业收入保险作为灾前风险管理机制被正式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产增收体系;2019年10月《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将收入保险培育成为农业保险重要险种。这里所谓“农业收入保险”,指对因农产品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与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农产品收入(产量×价格)低于预期时,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应差额赔偿。根据这一基本内涵,农产品当期产量与价格之间为反向变动关系,因此可通过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对冲降低保险费率,保障程度明显超出仅以“减产”或“价格下跌”为单一保险责任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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