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群



摘 要:在未成年人检察“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下,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提升监督的能力水平是当下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观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可以发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监督依据笼统模糊、监督效果不强、专业化欠缺等问题。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社区矫正法,丰富监督手段,加强监督专业化,构建兼具“监督+保护”职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检体系 检察监督 “监督+保护”职能 少年司法
社区矫正是帮助犯罪行为人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入矫时未满20周岁,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案人员依法进行行为和心理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1]2020年7月施行的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专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5条对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方案、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保护、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等进行规定。但是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由未检部门在“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下,集中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优势在于可实现对同一涉罪未成年人从批捕、起诉到刑罚执行环节的全方位监督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