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与对策

2021-03-15 19:05任琴
锦绣·下旬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民法典措施

摘要:《民法典》的通过可谓是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部法律,其中将反性骚扰写进《民法典》也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近年来,社会上频发的性骚扰事件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犯的事件频发,另一方面是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还有不足。本文将从《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解读入手,介绍性骚扰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以及《民法典》实施后各主体在反性骚扰中应该采取何种具体措施。

关键词:《民法典》;性骚扰;构成要件;措施

1.前言

我国目前对性骚扰的规定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但是由于规定的范围、适用情形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不全面使司法实践中运用存在着困境。现有法律规制的局限与人民对生活得更加有尊严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笔者认为,《民法典》将反性骚扰列入其中确定了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基础。清楚认识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具有以下意义,一是让受害者明确自己权益被侵犯且有法律途径来进行保护,二是准确界定性骚扰行为,让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准确界定性骚扰,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三是法院作为裁判者准确掌握新增法律条款,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护法权益。

2.《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性骚扰的概念,是赋予受害人的权利基础,第二款明确了单位对预防性骚扰应该履行的义务。具体条款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1]。

2.1概念

从《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概念的规定可以看出,性骚扰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他人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性暴力等行为[2]。性骚扰行为重点发生在职场、校园等场所,且有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人格权不受侵犯或者在遭受侵犯时有法可依,我国《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定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将性骚扰行为概括地较为宽泛,行为人使用以上方式的行为都是性骚扰。

2.2性骚扰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特定。一方面,性骚扰行为指向的对象特定,即受害人是确定的。另一方面,性骚扰不受性别限制,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所以,受害人的性别不能进行限定。《民法典》对性骚扰的受害者并没有局限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女性,对所有遭受性骚扰的人来说都有免受性骚扰的权利,更能体现男女平等。

第二,行为特征。行为人的行为特征表现为以性为内容的骚扰行为。性骚扰是侵犯公民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只要是以性为内容的骚扰行为侵犯了广义上人格权的均可认定为性骚扰。性骚扰的表现方式多样,口头方式、书面形式或者肢体语言等均可。在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的高发区主要是职场性骚扰、利用从属关系的性骚扰和在公共场合实施的性骚扰行为。其中性骚扰频发又认定较难的是利用从属关系的性骚扰,在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从属关系时,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这种从属关系给受害人带来的压力,使受害人在性骚扰行为发生时不敢反抗,但是事后心里仍然表示反对和厌恶,此种情形仍然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性骚扰。

第三,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如果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行为人实施行骚扰行为时受害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事后表示厌恶等情绪均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性骚扰,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均认定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因为这些受害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需要承擔民事责任,基本确立了性骚扰在民事行为事实认定的标准[3]。

2.3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是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存在着性骚扰风险较大的地方,对这些主体提出预防义务有利于减少和预防性骚扰的发生。另一方面,这些场所人员关系存在着关联性,往往是从属关系,较容易发生性骚扰事件,从源头上预防问题,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承担着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主要采取的措施《民法典》也进行了规定。一是预防措施,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定,积极开展预防性骚扰宣传活动等方式实现。二是投诉、调查机制,在以往的性骚扰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单位没有建立投诉调查机制对性骚扰行为不了了之,求助无门,现在建立了单位投诉、调查机制,单位在受理相关投诉后应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对投诉的事件查清的同时保护好受害者的隐私权,预防受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3.《民法典》颁布后各主体应该采取的措施

3.1受害者的维权措施

见于性骚扰案件具有取证难、认定难的特征及性骚扰行为自身具有的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受害者在遭遇性骚扰时应当首先依靠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采取防范措施,勇敢地站出来对性骚扰说不。受害者可以维权的途径有三,一是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反性骚扰规定的第二款单位的预防义务为依据,向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举报,要求单位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调查处置措施。二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和惩治行为人。三是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公正裁判,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2用人单位落实预防性骚扰的义务

预防性骚扰是单位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落实预防性骚扰中的义务时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贯彻落实法律规定。一是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将反性骚扰条款写进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并通过公司法上的流程予以确定,合法预防性骚扰行为发生。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利器[4]。二是保存证据,提高职场透明度。在工作区域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为透明区域并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公布摄像头安装位置,让大家心中有数,震慑行为人。在发生性骚扰行为时,单位要及时保存证据,对事发时的监控、文字材料等予以妥善保存。三是建立有效的查处机制,营造公平和谐的职场氛围。通过落实以上措施来预防职场性骚扰,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利的。

3.3人民法院应当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法院加强反性骚扰的法治宣传。法院在进行反性骚扰法治宣传时可以采取专题宣传的方式,有针对性的选择宣传方式和宣传重点场所,比如性骚扰易发的学校、企业、公共场所等地方,宣传形式要灵活。二是法院要为受害者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同时要保护受害者的隐私,防止其遭受不必要的二次伤害。三是司法运用中裁判者要注意防止性骚扰的不当认定。反性骚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但是随着反性骚扰入《民法典》,一方面文明在司法活动中要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遭受侵害时有途径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要防止性骚扰认定的不当扩张,一般情侣关系、朋友之间的调侃等活跃聊天氛围、强化人际交流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性骚扰,这样可以避免因当事人滥用诉权而造成的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4.结语

反性骚扰入《民法典》是文明进步的阶梯,也是保护公民合法的性自主权的重要一步。《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该条款将生效,这是符合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追求的体现。结合《民法典》第1010条的具体规定,各主体可以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反性骚扰,虽然笔者认为该规定在责任承担部分规定还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细化。总之,反性骚扰入民法典是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一件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2]王利民.民法典人格权编性骚扰规制条款的解读[J].江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3]王之宇.人格权编下的禁止性骚扰法规评析[J].法学研究.2019年7月(上).

[4]邱思萍.用人单位在职场性骚扰防止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20年2月,第25卷第1期.

作者简介:任琴(1991.6——),女,四川省遂宁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四川大学 四川 遂宁 6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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