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药品信息化监管的发展背景现状及挑战

2021-03-16 00:18罗娜
科技创新导报 2021年28期
关键词:挑战药品监管

摘要:现代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和变革赋予了药品信息化监管新的内涵和挑战,也对药品监管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药品监管关乎国民健康,同时也是实现“健康中国”的重要环节之一,不仅包括上市药品在流通层面上的可溯源性监管,也包括对于未上市药品到上市后的注册全生命周期监管,因此本文以ICH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为视角,进一步探讨在此层面上的发展背景、现状及挑战,以期为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提供一定理论参考。

关键词:药品  监管  信息化  通用技术文档  现状  挑战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given new connotation and challenge to drug informatization supervision, and also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drug supervision system. Drug supervision is not only related to national health, but also one of the important links to realize "healthy China". It includes not only the traceability supervision of listed drugs at the circulation level, but also the whole life cycle supervision of unlisted drugs after they are listed. Therefore, this paper further discusses the status quo, and challenges of drug informatization regu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CH eCTD,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rug informatization regulation in China.

Key Words: Drug; Supervision; Informatization; Electronic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s; 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

中国在推动药品信息化监管过程中走了弯路,尽管如此,推行信息化监管刻不容缓[1]。2018年11月,国家药监局重启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落实到企业和第三方层面易因闭塞的追溯数据而出现监管漏洞。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中,监管部门应深入研究加快推进,通过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和追溯编码要求,真正实现全覆盖全互联药品信息化追溯数据。应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科学有效评价智慧药品监管平台的完善水平[2]。本文从ICH eCTD视角,进一步探讨在此层面上的发展背景、现状及挑战,以期为我国药品信息化监管建设提供一定理论参考。

引言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长,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以及越来越多新兴科技的广泛兴起和应用,“信息化”赋能早已成为各行各业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实际上,我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在2015年就提出了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例如,在药品质量安全治理方面以“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在药品注册领域,随着在2015年《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的出台,eCTD系统建设的工作纳入了我国药监部门的建设范畴之内[3],在2017年,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已全面开展eCTD系统建设工作,并在2019年、2020年先后发布了《eCTD技术规范》和《eCTD验证标准》等eCTD系统正式实施密切相关的征求意见稿和指导原则,经过药监部门的不断探索及业界的讨论,2021年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申报的公告,“自2021年12月29日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以及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1类的上市许可申请,可按照eCTD进行申报”,也标志着我国将逐步完善落实“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药品注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同时也对药监部门及药品注册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ICH eCTD发展背景

由于各国的药品监管标准不尽相同,对于药品全球研发而言,制药公司必须在每个国家提交不同的申请才可以实现多个国家的上市生产,而这将导致资源、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些信息必须按照各个监管机构的要求被安排成不同的格式,如在日本需要GAIYO格式,而在欧洲需要专家报告和表格总结[4]。这种重叠和具有排他性的文件可能导致在申请中遗漏关键数据,最终推迟批准过程,进而导致时间、金钱和资源的损失,与此同时,也延迟了患者得以获得新药的时间,对于危重患者而言,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后果。在此背景下,依照瑞士法律成立于2015年10月的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的成員国考虑到制药行业对药品批准程序文件制定统一指导方针的需求,在2000年,欧盟、美国和日本在他们的地区开发了一种新药申请的通用格式,这种格式即为通用技术文档(CTD)。CTD是一种格式,用于为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新药上市申请(NDA)准备结构良好的演示文稿。在ICH中,CTD被同意作为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技术要求组织的“结构良好的通用格式”。虽然,CTD是由ICH开发的,但它在欧洲、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也受到欢迎。2003年,在欧洲和日本,CTD成为NDA申请的强制性文件。FDA并没有强制实施CTD,但强烈推荐使用。CTD消除了行业对数据进行改革和重新安排成不同格式的需要,从而节省了时间和金钱,作为NDA[5]的单一格式,有助于在不同地区同时提交申请。

然而,纸质形式的CTD文件仍不能提高审评周期及效率,且管理成本较高[6],因此,eCTD,即电子形式的CTD应运而生,美国在启用CTD作为注册文件形式后的5年后,在2008年引入eCTD,并在2017年全面强制eCTD的使用,同时,FDA越来越重视企业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他们认为,要实现生产数据100%完整,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由此可见,生产数据实现信息化、电子化非常重要;而欧盟在2004年试行之后的4年后就開始仅接受eCTD形式的注册资料;除欧美发达地区之外,泰国、南非等国家也已在2016年规定了以eCTD形式进行注册申报[3]。我国自2017年成为ICH成员国以来,已经逐步对59个ICH指导原则发布了明确实施时间点,63个ICH指导原则中已实施53个,eCTD作为ICH指导原则中《ICH M8: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的重要内容,我国推行eCTD不仅是势在必行的举措,同时也为质量和效率更优化的药品审评、新药研发、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带来了新的助力。

我国ICH eCTD发展现状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层面

首先,监管部门自2019年起,就先后颁布了多项eCTD相关指导原则的征求意见稿,并在2021年10月颁布了《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实施指南V1.0》《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验证标准V1.0》《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eCTD)技术规范V1.0》3项指导原则,作为支持我国实行eCTD的指导原则,以实施指南为例,其中更为细化地规定了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及补充申请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规范。不难发现,在实施指南中,从申请人到监管机构的责任划分,再到具体的过渡期的工作处理方式,再到编号管理、模块一到模块五(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通用技术文档总结、质量、非临床试验报告、临床研究报告)的特殊说明、文件生命周期的管理等等。除此之外,在真正落实eCTD申报之前,国家监管部门还组织了面向制药企业及软件开发企业的宣讲会,以为更顺畅地落实eCTD申报打下良好的基础。

企业层面

从国内制药企业角度,调研和检索发现,对于大型制药企业,已经逐步构建起eCTD软件的配备,但是是否具有充足的专业人员配备和具体的内部操作流程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调研;而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进行软件服务的外包似乎更具有可行性。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主流供应商主要为:EXTEDO(欧盟各国监管机构)、Lorenz(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监管机构)、Global Submit(美国监管机构)[7]等,实际上调研发现,以上主流eCTD系统供应商在中国也通过代理商的形式落实了相关业务,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招标采购选取Lorenz作为供应商。

挑战与分析

网关技术

在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医药市场的整合高度依赖数字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我国目前尽管已经开始初探eCTD的申报形式,但是目前制度下,仍以物理介质,如DVD作为提交的方式,同时还需要辅以纸质申报资料的递交,尚不能采用电子提交的方式,所以在电子提交网关建设方面还存在一定挑战。而具体的瓶颈问题更关乎如何保障电子提交方式下的数据安全性,例如,制定相应的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的控制方式和预案,以及构建便捷且可及的电子提交方式等问题。

eCTD法规细则的构建

可以发现,在欧美制药企业和监管均较为成熟的国家,eCTD的实施细则构建也较为完善[6]。但我国从CTD纸质材料到电子形式的转变过程仍面临许多现实操作层面的问题,尽管在目前发布的指导原则中已经尽量明确了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仍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并积极与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及时的沟通,构建相应的法规细则以应对潜在问题。

基层专业人员的资源支持

对于信息化的项目,往往具有参与部门及人员众多的特点[8],所以对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也较高,不仅要求其具备快速学习能力,同样要具备较好的计算机技术和药学、非临床、临床等医药相关专业知识,有研究发现[9],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90%以上为医药专业,而计算机专业人员比例较低,因此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上仍需要进行扩充。此外,构建eCTD系统进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不应仅重点关注国家级药监部门,省市级药监部门也需同步提高相关基层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交叉型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程度。

企业的积极性

提高药监部门的信息化水平不仅需要有政策法规的支持,同样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但是对于创新药初创企业[5]而言,仍存在诸如经费、人才方面的限制,购买系统所涉及的成本较大,且利用率可能并不高,但是寻求软件供应商的外包服务也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风险,因而如何扶植小型的创新型企业实现eCTD转型,提高其积极性,需要监管部门给予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结语

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需要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目的,对于eCTD而言,同样需要运用信息化技术,优化体系建设,兼顾基层整体体系发展,从国家局到地方腰间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在国家政策法规的引导下,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完善法规细则的建设,着力推动药品监管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人才融合,增强企业与药监部门的良好沟通和互为推进,提高药品审评层面的信息化程度,进而为未满足临床需求的疾病治疗领域提供更多样且更安全的选择。

参考文献

刘志勇.药品信息化监管刻不容缓[N].健康报,2019-04-23(002).

高理想,查镜凯,陈宇,等.智慧药品监管平台评价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研究[J].沈阳药科大学学报,2021,38(5):535-541.

范乙.实施eCTD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对策[J].中国新药杂志,2019,28(16):199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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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dan,Debbie.An overview of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 regulatory dossier[J].Medical Writing,2014,23(2):101-105.

杜嘉晰,王峻霞,杨瑶瑶,等.ICH eCTD研究及对我国实施的建议[J].中国新药杂志,2020,29(19):2166-2171.

李东昂,梁毅.我国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实施eCTD格式的策略研究[J].机电信息,2018(8):4-10.

张玥,陆颖,刘洋.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项目管理优化策略研究[J].中国医药导刊,2017,19(11):1245-1249.

张耀祺.基于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的药品监管信息化研究——以天津市为例[D].天津:天津大学,2018.

作者简介:罗娜(1983—),女,本科,主管药师,研究方向为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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