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研究

2021-03-16 06:16:17戴津伟
江汉论坛 2021年2期

摘要:常理作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涵盖了多维度的经验法则与行为逻辑,构成公共合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经常诉诸常理展开司法论证。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依据常理进行事实推定、通过常理沟通法律规范与日常逻辑、诉诸语言的通常含义展开法律解释和依托常理进行法律责任归结等方面。由于常理是公众普遍接受的通常之理,法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常理是众所皆知的,依据常理进行的论证往往缺乏细致规范的说理,加之不少司法论证所依据之“常理”并不通常,如何规范常理的司法应用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教义学规范常理论证的问题定位,诉诸法律逻辑检验常理应用的思维进路,依托论证型式剖析常理论证蕴涵的推论规则。

关键词:常理;法律论证;实质推理;论证型式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司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倾向及其规制方法”(项目编号:19HZK012)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2-0105-09

引言

常理,顾名思义,是日常生活中通常之理,是历经实践检验,被公众普遍认同的生活经验与行为准则。有学者提出,“常理是公众认同的基本道理,是人們通过对常识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常情的理性判断所得出的道理,是人们公认的道理。”① 常理之所以能在司法裁判中起到事实推定和论证依据之功能,正是在于其通常性,在一般情况下普遍如此,可以作为合理判断的有效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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