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捷
(浙江水利水电学院 浙江水文化研究所,杭州310018)
河长制作为水污染严峻情势下水环境行政治理模式的一种创新,本质上是对现有河流管理的制度统筹、权威加强与职责监管。在国家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之后,河长制已从“自下而上”的自主探索转向了“自上而下”的统一意志[1]。这一制度结合流域分布与行政区划,将河流管理分散的事权集中在各级党政领导手中,通过“一把手抓”与“抓一把手”的压力型“领导-负责”互动机制来实现“自上而下”的目标任务运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水政管理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而引起的失调问题。
基层河长无疑是河长制的执行主体。如浙江省规定,县(市、区)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牵头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河长负责对责任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协助上级河长开展工作。显然,基层河长行为是指基层河长对责任河道日常管理职责的履行,以及对责任河道综合治理相关任务的贯彻和落实。作为环境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河长制能否在河道污染治理中产生效果,直接源于基层河长的各种行为。理论上,基层河长作为单一的个体,既是公共利益实现人,又是理性价值选择者,其行为是一个系统利用可获得的各种信息并付诸行动的过程,性别、年龄、职业、个性等变量经由行为态度与主观规范间接影响行为意向[2]。在组织行为学视域下,个体心理上不仅存在着实现公共价值、履职尽责等正面因子,也埋藏着面临多重选择的犹疑、应对工作责任的迟疑、化解风险压力的怀疑等负面因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