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建设的“一案一议”模式

2021-03-22 19:08:06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联合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12期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联合课题组

摘 要: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不同案件性质、内容和企业情况,在“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再对企业进行合规监督考察”“听证+不起诉+检察建议”和“第三方监管+刑事合规专员监管+不起诉”三种企业合规“一案一议”模式中,通过评估分析选择适用最合适的合规监督模式。企业合规“一案一议”模式在适用依据、第三方监管人经费保障、配套考评及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通过完善配套考评及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合规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多种模式探索、建立容错机制等举措予以健全。

关键词:企业合规 检察实践 监管模式

一、企业合规建设模式的实践和理论审视

(一)实践审视

各地检察院在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企业合规监管模式,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浙江宁波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独立监控人制度,聘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檢察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用的是“第三方监管人+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模式。为避免单一模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仅依靠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工作后劲不足、难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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