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保证责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探析

2021-03-22 00:07:36项勇王冀哲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项勇 王冀哲

摘 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既关乎银行信贷风险防控,也关乎当事人切身经济利益。在办理此类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职,重点关注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等损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充分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监督。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监督目的仍未实现,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积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根据履职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关键词:金融借款合同 调查核实 公告送达 跟进监督 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合计1753823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耿某忠、薛某、耿某强、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与某贸易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向某贸易公司借贷15500000元用于归还原贷款。耿某忠、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耿某忠、耿某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1月29日,薛某、杨某出具《保证人配偶承诺书》,同意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同日,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按约履行放款义务。截至2016年3月20日,某贸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3038230元。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成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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