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全 朱艳丽
摘 要:虚假诉讼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打击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虚假诉讼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依法予以监督。对于人民法院未依法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当及时跟进监督,强化监督质效。
关键词:建设工程 虚假调解 调查核实 跟进监督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2日,某建筑公司将某置业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诉称:2014年7月2日,某建筑公司中标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二期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度进行跟踪审计,双方依据跟踪审计结果结算工程款。2017年9月22日,案涉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同日,经某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25121万元,某置业公司现已支付工程款1580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能给付。请求法院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321万元,并就案涉工程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共9321万元,于2017年12月16日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某建筑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21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浦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
二、办案经过
初次监督 2019年5月,案外人某集团公司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