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洗钱”行为入刑的理解和司法认定

2021-03-22 01:56:37罗海妹张建兵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罗海妹 张建兵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了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实施掩饰、隐瞒等“自洗钱”行为应单独定罪,并与上游犯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要区分单纯的持有,或者依照财物的通常效能加以占有、使用、窝藏、转移等“物理层面”上转移赃物的行为,并要注意“自洗钱”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传统赃物罪的区别。

关键词:上游犯罪 赃物犯罪 自洗钱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吕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0年,某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曹某因相关企业拖欠其公司污水零直排工程款,便找到负责相关企业排水证办理以及发放的公职人员吕某,希望吕某在发放排水证过程中对相关欠款企业的排水证暂缓或延迟发放,由曹某出面辅助办理,以促使欠款企业支付工程款。自2020年至2021年初,曹某送给吕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2021年初,曹某被监察机关留置,同年4月,解除留置。吕某得知曹某被监察机关查处,为逃避审查,即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经理邢某串通将曹某送的好处费掩饰成帮邢某代收水样检测费,并要求邢某开具了一张3.5万元的水样检测费收据。同年7月30日,检察机关以吕某犯受贿罪和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1]

[案例二]费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费某联系并伙同他人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次,总计重约6克。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均由费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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