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同一林地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行为的定性

2021-03-22 01:56:37白秀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1年12期

白秀峰

摘 要:针对同一林地多次实施的非法占用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根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客观方面,对于是否“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要在对“原有植被”进行合理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如果满足造成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则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证实,而不能依据被破坏的次数等表象特征简单认定。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 同一林地 原有植被 严重毁坏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个普通罪名,近年来犯罪的整体情况有所改观,犯罪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依然多样,从行为主体来看,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从犯罪对象来看,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以自然人犯罪主体为例,针对不同的犯罪对象又产生不同的情形,如不同自然人主体针对同一对象多次实施非法占用的行为、同一自然人主体针对不同对象多次实施非法占用的行为、同一自然人主体针对同一对象多次实施非法占用的行为等等。本文结合实践中的案例,重点分析探讨两种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一是同一自然人主体针对同一林地多次实施非法占用的行为;二是不同自然人主体针对同一林地多次实施非法占用的行为。认定这两种情形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第一次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之后的非法占用行为(包括第二次、第三次……),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这一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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