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菡 龙云
摘 要:由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通常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专业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该领域案件时,应当及时发现并办理相关案件线索,密切保持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沟通协作,教育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意识、参与保护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建议整合检察力量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构建外部协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督,并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办案问题处理与宣传效果提升三方面的有机结合、互相促进,切实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办案机制
文物和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华民族历史血脉的载体,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象征和标志,其作为一种公共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文化价值,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1]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中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以下简称《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和决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区院”)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展开了系列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