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敏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并且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调整和重大突破。纳税人收入中包含为满足纳税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必须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税基上必须减除这一部分必要支出,从而反映纳税人真实的税收承担水平。此次专项扣除不同于以往基本扣除,能够切实反映纳税人真实的支出水平,针对性更强,能有效促进税收公平[1]。
从税收收入来看,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对国家财政做出了突出贡献。除此之外,作为一种直接税,在实现减税降费目标、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正值世界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我国宏观税负的高低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个人税收负担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问题,降低个人税收负担是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增加6项专项附加扣除,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超过11万元的扣除。一方面,降低税负能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直接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居民消费。另一方面,居民到手工资的增加提高了居民信心,增加了劳动力供给,劳动力供需市场上角色转换,进一步使得企业用工成本降低,有利于经济的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