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9年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规律研究

2021-03-23 06:59祁强强
工业安全与环保 2021年3期
关键词:重大事故类别时段

祁强强

(安徽瑞赛克再生资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芜湖 241000)

0 引言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及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等国家一系列安全工作部署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发展指引了方向,而事故规律的研究有助于对安全生产进行科学的研判,为事故防范提供理论基础[1-2]。

针对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问题,大量的学者利用不同的分析手段对相关事故发生的规律进行了研究。李生才等[3]对国内各时间段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统计分析;韩永华等[4]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时空特征进行分析;叶永峰等[5]、马杰等[6]对我国化工行业相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WINGE S等[7]对建筑安全事故的人为因素进行了研究;谭章禄等[8]研究了近10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时空规律。这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相比于一般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社会影响也更严重,正成为安全事故研究的焦点领域。文献[9-12]分别从特别重大事故的框架建构、行政问责、发生规律、遏制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但对于我国现阶段特别重大事故规律的相关研究还较为缺失。

建国70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进步等原因,我国特别重大事故从前60年(1950—2009年)的11.2起/a下降到近10年(2010—2019年)的3.4起/a[13]。为今后更好地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依据,特选取近10年的特别重大事故进行研究分析。

1 数据来源与统计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开的事故查处信息[14],对我国2010—2019年期间公开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或通报进行整理,得到近10年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共计34项。为研究事故在地域、时间、时段上的发生规律,采用归纳法对以上事故中的目标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得到34项事故的发生地域(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日期(年、月、日)、发生时段、死亡人数等基础信息。

为进一步研究事故类别及事故企业所在行业对事故规律的影响,需对所研究的34起事故进行分类。因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且事故原因复杂多样,不能完全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进行分类,所以依据事故调查专家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类型的定性与描述以及便于归纳分析的原则[15],将34起事故分为8个类别,具体如表1所示。经简单分类,事故企业涉及的行业有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化以及其他。

表1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分类

由于事故调查政策变更、统计方法变化等原因可能导致样本量缺失,因此基于以上34项事故样本得出的特别重大事故理论研究结果与实际规律可能会有一定的偏差[16]。

2 特别重大事故规律分析

2.1 事故地域分析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地域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由图1可以看出,近10年来有14个省(占全国23个省的60.87%)、2个自治区(占全国5个自治区的40%)以及3个直辖市(占全国4个直辖市的75%)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

图1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地域分布

在各省市事故数量方面,有10个省市发生过2起及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其中河南省5起、江苏省及陕西省各3起,为近10年来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最多的几个省份。结果表明,全国的特别重大事故覆盖地域广,发生2起及以上的省份较多,整体形势不容乐观,并且少数省份特别重大事故情况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在各省市事故行业分布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发生的2起全部为煤矿事故,湖南省的2起、陕西省的3起全部为交通事故。结果表明,存在同一省份发生2起及以上同类型/行业事故的现象,说明同一事故类型在同一地域上有一定的集聚现象。

2.2 事故时间分析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年度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看出,近10年来我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规律经历了4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2010—2012年的快速下降期,事故数量逐年快速下降;第二个阶段为2012—2016年的稳定期,事故数量在2013年小幅上升后在2013—2016年的4年内控制在4起/a;第三个阶段为2016—2018年事故数量继续下降的历史最好时期,并在2018年实现了建国以来特别重大事故数量首次为零的良好态势;第四个阶段为2018年至今的“事故露头”阶段,事故数量突破零的界限,存在“露头上浮”的趋势。

从整体来看,近10年我国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数量为3.4起/a,事故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

在事故平均死亡人数方面,整体经历了3个阶段,呈现出震荡上升—下降—上升的变化趋势。特别是在2013年、2015年、2019年特大事故中平均死亡人数出现了急剧增加。从表1及图2可以看出,当年发生爆炸事故是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关键原因。

图2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年度分布

虽然近10年来我国特大事故数量实现了逐年下降,遏制特大事故的发生取得成效,但事故平均死亡人数震荡起伏,类似爆炸这种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时有发生,未得到有效控制。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年度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

图3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年度分布

由图3可以看出,同类事故在同一年发生超过2起的年份有6个,其中2010年的5起煤矿事故导致2010年为近10年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次数最多的一年。

在交通运输事故方面,近10年来除2013年、2018年之外均发生过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并且在2011年及2014年该类事故密集发生,为每年3起。

煤矿事故、交通事故、爆炸事故等同类事故在发生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聚集性,而交通事故在发生时间上具有广泛性。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月度分布情况如图4所示。

图4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月度分布

由图4可以看出,在事故年份方面,同一年在同一月份发生2起及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年份有5个,占10年中的50%。

在事故月份方面,近10年来特别重大事故集中发生在下半年,其中5月到12月的事故起数占总数的82.35%;而8月份发生数量为8起,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数量最多的一个月。

特别重大事故易发生在每年的下半年,尤其是在8月份,这可能是下半年夏季高温、秋冬季节低温、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年终生产任务繁重等原因导致的。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在同一年月有一定的概率性现象需加强警惕和管控,避免特大事故在短期内再次发生。

2.3 事故时段分析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时段分布情况如图5所示。从图5可以看出34起特大事故以及交通、煤矿、爆炸3种事故类型分别在0~24时的时段分布情况。

在34起总事故时段分布方面,各时段事故的分布状态较为分散,并无明显规律特征,表明在未考虑事故分类的条件下,事故发生时段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

在交通事故时段分布方面,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集中在2个时段,分别为夜间时段和下午时段。其中晚20时至凌晨3时发生7起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53.84%,而2时至3时与14时至16时的2个时间段均发生4起,频次最高。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易发生在深夜凌晨与午后这2个时间段,可能原因为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视野较差等。

在煤矿事故时段分布方面,可以看出煤矿事故发生时段主要集中在6时至13时(上午至中午),此时段发生的煤矿事故起数占煤矿事故总数的55.56%。其中6时的2起事故均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总数的75%;11时的2起事故均为瓦斯爆炸事故,占瓦斯爆炸事故总数的50%。

图5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时段分布

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易发生在上午至中午,且煤矿事故中相同类型的事故在时段分布上有一定的聚集性。

在爆炸事故时段分布方面,可以看出爆炸事故发生时段主要集中在上午的6时至11时,占爆炸事故总数的62.5%,结果表明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易发生在上午。

2.4 事故类别分析

为更好地研究我国特别重大事故类别规律,将煤矿与交通运输行业中的各类事故合并为一类,再将所有事故的类别进行细分,得到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类别细分图,如图6所示。

由图6可以看出近10年来我国发生最多的特别重大事故类别为交通事故,占比38.2%,其次为煤矿事故与爆炸事故。

图6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类别分布

在交通事故中主要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主,但在民用航空及铁路交通类别中也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

在爆炸事故中,根据爆炸物类别可分为危险品、民爆用品、烟花爆竹、炸药、危废、铝粉尘等8类。可以看出爆炸事故涉及的行业广,爆炸物种类繁多,任何涉及可以爆炸物质的企业都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010—2019年34起特别重大事故伤亡详细分布情况如图7所示。由图7可以看出,死亡人数最多的10起事故中有6起为爆炸事故,占爆炸事故本身数量的75%。在交通事故中,民用航空事故死亡人数超过84.62%,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61.54%,而死亡人数最多的交通事故为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

在事故涉及行业方面,危化行业事故平均死亡人数102人,为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界限(30人)的3.4倍。建筑施工事故平均死亡人数65人, 煤矿与交通事故平均死亡人数都为39人。

特别重大事故后果验证了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煤矿、交通运输为我国的高危行业。而爆炸事故具有事故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并且涉及各行各业等特点,尤其需要重点防范与管控。

图7 2010—2019年特别重大事故伤亡分布

3 讨论与建议

针对我国一半以上的省份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并且存在同一省份发生过2起及以上同类型/行业事故的现象,各省市要针对各自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在深刻吸取同类事故经验的同时坚决治理并根除同类安全生产隐患及问题,坚决遏制特别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

针对事故平均死亡人数震荡起伏,未能实现与事故数量同步下降的情况,应急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以及企事业主体责任单位不仅要持续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三下降两好转”,更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攻坚战,特别是坚决杜绝死亡人数较高、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发生。

针对每年下半年为事故的高发期以及煤矿事故、交通事故、爆炸事故存在易发时段的情况,政府应急管理(安全监督)部门以及企事业主体责任单位要在这些“高发期”来临之前做好安全专项部署、消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要在夏暑冬寒、雨雪恶劣天气、深夜疲劳困乏等事故的“高发期”阶段,时刻保持清醒状态,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针对爆炸事故涉及行业广、爆炸物种类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现象,应急、交通、公安、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强危险品在各个生产、流通环节的管控,同时加强对铝粉尘、危废等危险物质的理论研究和安全培训,消除“风险盲点”,从源头提高安全管控和治理水平。

同时,在近10年特别重大事故的样本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发现同类事故在同地区、同年月、同时段均存在聚集性现象,说明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不是偶然性的,其深层次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4 结论

基于对我国2010—2019年发生的34起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特别重大事故在近10年经历了“快速下降期—稳定期—继续下降期—露头上浮期”4个阶段后整体呈现震荡下降趋势,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得到遏制。

(2)特别重大事故集中发生在下半年,其中8月份为特别重大事故的高发期。

(3)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易发生在夜间与午后这2个时间段,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易发生在上午至中午,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易发生在上午。

(4)特别重大事故易发生的行业为交通运输及煤矿行业,易发生的事故类型为爆炸事故且事故后果最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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