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玉 张思茵
摘 要:公众参与在提高生态环境地方立法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强化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建设,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促进环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公众行使政治权利和环境权的重要体现。以现行中央和地方立法法律规范、环境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制实践现状,应当通过完善全过程、常态化的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的沟通反馈机制,推动公众参与的激励补偿机制,严格考核监督与责任机制,建立大数据应用法律机制等确保公众参与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729(2021)02-0082-07
一、研究缘起
2015年《立法法》修改,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自此全国284个设区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環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一法定权限内,均可依法行使立法权。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这一立法体制的改革,既体现了立法主体的扩围,也意味着立法权限的限缩。[1](P104)一方面,立法权扩容对于满足地方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立法需求,推动地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设区的市立法能力、立法质量等诸多担忧和质疑。[2]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于地方立法而言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强化公众参与,以民主立法促进科学立法。另一方面,在法定的权限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