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非投资风险防范法律问题研究

2021-03-25 15:58王亚男胡馨月
大连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非洲投资者

王亚男,胡馨月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3)

一、引言

非洲不仅拥有着广阔的市场和土地,而且还蕴藏着大量丰富且待开发的自然资源。在国家“一带一路”和“走出去”的号召下,众多国内投资者纷纷走出国门,投身于非洲这片热土的建设,他们为非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建起了中非友谊的桥梁。非洲的很多基础设施项目是由中国企业承建的,例如:大连九华集团长期致力于在尼日利亚的发展,与多家中国企业合作,共同进入非洲市场;由张氏集团牵头建成的乌干达辽沈工业园,得到了包括乌干达总统在内的乌干达社会的广泛赞同和认可,来自中国的先进的技术、经验、产品设备走进乌干达。大量中国企业赴非洲进一步开拓非洲市场。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对非洲全行业直接投资额30亿美元[1]。

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确立了中非合作行动之一的设施联通行动,在此行动下,中非双方将共同编制《中非基础设施合作规划》,中方将加强对非洲交通、能源开采利用、通信工程等方面的项目投资,并鼓励非洲国家充分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非洲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物质、技术和资金上的帮助[2]。

南非,是非洲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但也面临着黑人权益保护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近些年来经济不断下行的压力。尼日利亚,是非洲人口最多的国家,劳动力资源丰富,但面临着北部地区博科圣地组织的威胁,社会治安很差。埃塞俄比亚,自然资源丰富,但基础设施落后,且尚未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很多国际通行规则对其不适用。乌干达,对包括来自中国在内的海外投资持欢迎态度,对海外投资有很多鼓励和优惠政策,但交通运输不便利,经济犯罪频发,与邻国肯尼亚关系时而紧张。以这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可以概括分析出中国对非洲的投资风险,并给出防范建议。

二、中国对非投资风险

(一)履约不能引发的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对非洲进行投资时,大都采取的是签订双方投资协定,按约完成协定下义务。若想投资成功,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协议的正常履行,但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履约不能的情况,导致投资失败,履约不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低下的政策执行效率和履约意识

埃塞俄比亚(以下简称“埃塞”)政府存在履约意识差、不积极履行约定的问题,已经约定好的协定内容也可能会被埃塞随意更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存在重大问题,相关投资政策运行效率低下,经常无法兑现对中国投资者承诺的政策支持,给中国投资者带来很大的负担。例如,埃塞政府至今没有支付东方工业园区30%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而根据双方投资协定,这笔成本本应由埃塞承担[3]。

2.多变的政策

政策的波动性和难以预测性,会导致签订协议时投资者所期待的履约环境无法达成,无法按时、按约履行完毕。尼日利亚作为全球主要的石油生产国和进口国,其石油政策却在两年内屡次变化:联邦执行委员会在2017年批准了新的《国家石油政策》,该政策计划在2019年之前停止燃料进口,不过,到了2019年12月,尼日利亚政府宣布将在2023年前停止进口汽油。多变的政策会使尚在商讨还未正式签订的石油投资协议搁浅,或者已经签订正在履行过程中的石油相关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和投资信心。此外尼日利亚对于外籍劳工的签证政策也在不断变化:2018年8月,基于本国工程师就业率的降低,签证政策限制发放在尼担任工程师的外国人工作签证,但2019年12月新签证政策的内容是提供更加透明便捷的签证管理和服务,目的是吸引来自海外的更多的直接投资[4]。

3.复杂的区域环境

非洲地域辽阔、国家众多,由于历史、文化、宗教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复杂,加上非洲国家普遍贫穷,滋生了恐怖主义和武装冲突,这些不仅影响了非洲国家的经济安全,而且会引发海外投资履约环境的不稳定,造成履约不能,给投资环境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2018年博科圣地组织的“死而复生”恶化了尼日利亚的安全局势,投资者可能连自己以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使尼日利亚的投资风险加大,海外投资者的信心备受打击[5]。利比亚危机爆发后,大量中资项目暂停,多名中资企业员工受伤,企业承担了高额的直接经济损失。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人员安置等风险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政局的动荡可能会引发法律的朝令夕改,现任政府可能会拒绝承认前任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法令,投资项目有可能会被暂停甚至直接取消。种族隔离制度遗留下来的种族歧视毒瘤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使得南非社会不安定,治安出现混乱。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投资环境不安全,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扣上种族歧视的帽子,投资的商店或者工厂等有可能被打砸,投资协议的目的无法达成,可能会遭受较高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制度引发的风险

非洲国家长期遭受殖民统治,其法律深受英美等国影响,且因国家解放独立时间较短,经济发展落后,法律体系发展不全面,对国外投资者产生一定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对非投资时,对当地的法律制度一定要做到全方位、深层次的了解。

1.未生效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之间订立的,专为国际投资保护的协定。在国际投资发生争端时,提请调解、仲裁、诉讼等都被看成是投资者根据协定保护自己权益的方式。中国与非洲国家间尽管签订了很多双边投资协定,但是因各种原因,与部分国家的协定并未生效,其中包括肯尼亚、乌干达、几内亚等。这就意味着中国投资者在当地发生投资争端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法依照双边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不完善、不明确的法律法规和不当执法会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抵消非洲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比如,东方工业园在发展的早期,入园企业的单独土地证的请求遭到埃塞的拒绝,东方工业园的转租受阻,究其原因,是埃塞有关产业园法律的缺失。

3.重要法律制度的变更

为了吸引海外投资,南非与很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在种族隔离政策被废除后的一段时期内有了极大增加。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监管的权力,南非于2013年出台了《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并于2015年通过《投资促进与保护法案》修正案,目的是取代双边投资协定。在这一法案的推动下,外国投资者不仅丧失了原本众多的优惠投资政策,更丧失了国际法庭等非东道国救济途径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的机会[6]。南非作为中国企业在非洲重要的海外投资国,其重要法律的变更会对中资企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增加了对其投资的风险。

(三)其他法律风险

1.经济下行引发的法律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于2020年乌干达的经济增长预期从6.3%降到了6%,原因是乌干达在石油和天然气最终投资方面的决定迟缓。这就给位于乌干达的辽沈工业园造成了冲击。2019年南非经济整体低迷萎缩,国家电力公司负担过重,销售行业不景气,制造业稀缺[7]。根据IMF公布的“2019年全球最贫穷的25个国家”名单中,非洲国家占了21位。整体经济基础水平低的情况下,若经济持续下行,会造成汇率的反复波动,东道国政府可能会采取汇兑管制措施,给海外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经济下行也会带来通货膨胀等一系列不利影响,政府违约风险增加。

2.恶劣社会治安引发的法律风险

非洲贫困和贫富差距悬殊被认为是高犯罪率的诱因。警方的装备落后,破案效率低,重大案件侦破率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治安情况的恶化。恶劣的社会治安可能会引发犯罪甚至是专门针对海外投资者的犯罪,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尼日利亚是非洲社会治安最差的国家之一,近些年来不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包括专门针对中国等外籍务工人员的绑架和抢劫案件。大连九华集团位于尼日利亚的炼油厂等投资项目的中国籍务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投资项目进度也受到影响。不仅尼日利亚,非洲其他国家也面临着恶劣社会治安的困境,不安全的社会环境,会影响海外投资者的信心,提高投资风险。

3.经济犯罪频发引发的法律风险

肯尼亚经济事务研究所(IEA)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乌干达和肯尼亚已成为东非非法资金流动的大本营。来自南苏丹的数十亿美元的非法资金不仅给肯尼亚和乌干达带来巨大的通货膨胀压力,也提供了南苏丹内战的融资渠道,加重了南苏丹的人道主义危机和政治风险。尽管肯尼亚2012年通过了《反洗钱法》,建立了金融报告中心,以控制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金融市场相对发达,但仍存在许多金融监管漏洞。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使得两国目前面临着被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的风险。通货膨胀、经济犯罪频发、政府腐败,会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和加剧政府违约的风险。

4.国有化和环保理念引发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非洲国家相继开展了能源国有化进程,对海外投资者投资能源产业加以限制,成为海外投资企业无法避免的隐患和风险。2019年12月,南非发布了一项有关石油和天然气的立法草案,这一草案若正式实施,将赋予国家20%的来自勘探和生产权的附带权益[8]。2019年9月,几内亚总统孔戴签发了总统令,明确“当地成分”的要求。具体要求包括外资企业对几投资时,应当雇佣符合条件的几内亚籍工作人员,使用当地的原材料和服务,与当地企业开展合作,培训当地的基层工作人员、技术工人、企业管理层等[9]。若几内亚等非洲国家的国有化进程持续深入的话,会对以在几内亚投资水电站工程等的沈变集团为代表的中国投资者在非洲投资项目的自主性产生不利影响,企业投资会面临很大风险。

非洲人民的环境保护理念近些年来不断崛起,投资传统能源行业会引发当地居民的不满。南非媒体发布的一项“希望外国投资者投资何种行业”的民意调查显示,继续投资煤炭等传统能源产业的支持率仅有16%,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支持率达到了80%,南非居民希望借此来帮助南非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10]。然而,中国投资者在非洲的投资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金属冶炼、木材加工等对环境有一定污染影响的项目,若非洲国家顺应民意,以立法的形式限制海外投资者对投资行业的选择,会增加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三、对非投资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保险制度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选择合适的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保人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对非投资时,可以同时适用国内法规制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国际法层面的MIGA公约,两者结合,防范投资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重要的国内法制度,目的是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投资保险制度在美国、英国等主要资本输出国得到广泛实施。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成立后,海外投资保险开始成为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根据中国信保公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信保承保的海外投资保险金额为581.3亿美元,同比增长18.9%,承保项目主要分布在电力、矿场、建筑等基础设施领域。

1.保险范围

中国信保主要承保四种风险: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和违约。“征收”涵盖了东道国采取的国有化、征收、征用等方式取得项目的经营权、所有权、控制权等。“汇兑限制”包括了东道国阻碍、限制投资者换汇自由,或抬高换汇成本,以及阻止货币汇出该国。“战争及政治暴乱”是指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及类似战争的行为给投资项目造成的损失。“违约”是指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协议,且拒绝赔偿[11]。

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的险种较为完善,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不能全方位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外汇险,德国和日本的外汇险包括不能自由兑换险和不能自由转移险,而美国的外汇险仅指不能自由兑换险,我国的外汇险也包括这两种险种,但是对于东道国对我国投资者采取的歧视性外汇损失,没有承保。二是战争险,根据中国信保的规定,战争险仅指发生在东道国的革命、骚乱等类似战争的行为,但实际中,发生在东道国周边国家的战争也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例如,中国投资者对乌干达投资,需要运送一批与投资相关的产品或者设施到乌干达,在这批物品运送途中经过肯尼亚境内时,肯尼亚发生战争,这批物品被炸毁,给中国投资者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但根据现在战争险的规定,投资者并不能以此来向中国信保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战争险的范围应扩大到东道国周边国家发生的战争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此外,针对非洲国家民族、宗教繁多且冲突不断的情况,民族、宗教等造成的骚乱,也应当纳入到战争险的赔付范围内。三是征收险,关于征收的对象,除一般的投资者的投资、投资利润和贷款、贷款利息外,契约权也被美国明确规定为征收对象,而德国和日本无此规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规定,将契约权纳入征收对象的范围内。

2.合格投资者

2018年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投资主体限于中国境内各类法人,该办法在附则的第六十一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投资主体,包括非企业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海外投资,以及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港澳台企业或者境外企业的海外投资。除此之外,境内自然人的直接海外投资和直接对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可以看出,《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不包括自然人。

与我国的规定不同的是,西方主要国家大都将自然人纳入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例如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合格的投资者包括三种情况:具有美国国籍的公民、依照美国地方法律以及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及团体。德国关于自然人投资者的条件进一步限定为同时具备拥有德国国籍和在德国有住所两个条件,德国对于本国法人及其他团体没有资产的要求,但有住所的要求,即必须在德国有住所,至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所不问。日本的合格投资者限于向海外投资的日本公民和法人,非法人不能成为该投资保险制度保护的合格投资者。尽可能广的合格投资者范围,有利于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

此外,根据我国和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非法人,例如,根据中国与尼日利亚双边投资条约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包括双方的国民和公司。其中,国民指拥有一方国籍的自然人,公司指的是在一方领土内设立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国内规定与国外规定不一致,会给投资者带来困扰,有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参保。因此,为了避免自然人投资者对非洲投资可能会带来的争议和纠纷,保护自然人投资者的权益,在现有法律规定未修改的情况下,自然人若想对非投资,可以先在中国香港、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一个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对非洲的进一步投资。这样就可以将自然人投资者纳入《办法》规定的框架内,具体的投资进程也会有法可依,可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适格投资项目

根据中国信保官网的显示,海外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交、财政、金融等政策,符合投资的各项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且应当获得有关的核准许可。《办法》对于投资项目的规定是: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安全。这两项规定都过于笼统,偏原则性和政策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会给审查机构带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会导致决策的随意性。与我国不同,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都规定了对海外的新的投资,一般指新建项目的投资,海外投资应当有利于投资者本国即资本输出国的利益,促进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关于投资的形式,除传统的股权投资外,日本还规定可以对外国政府、法人为外资企业发行的债券进行投资。日本和德国都规定了可以向海外的分支机构进行投资。

同时遵守我国和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是投资者在进行对非投资、选择投资项目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一般来说,东道国都会有详细的外资准入项目清单,投资者要避免东道国禁止外国资本进入的项目,并仔细选择适合自己投资的项目。同时,也要遵守我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了我国投资者对外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涉及敏感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投资项目时核准制作为管理制度,其余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要认真分析自己所选的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敏感项目,若属于,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如果投资者对自己所选东道国或者项目是否敏感并不确定,可以咨询律师,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切勿自行决定并实施投资,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回应投资者的询问,为投资者提供敏感国家和项目清单,帮助投资者完成投资项目的选择工作。

(二)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我国的海外投资发展较晚,现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能无法很好地帮助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对非投资时,可以充分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MIGA公约),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共同保障下开展投资活动。

根据公约内容,机构的目标是鼓励会员国之间的投资,尤其是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非洲都是发展中国家,中国投资者对非洲的投资属于公约和机构的保护范围,投资者在对非投资时,可以同时向中国信保等国内保险机构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防范投资风险。

1.机构的优势

机构与中国信保相比,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承保范围更广。机构的承保范围,除前述四个险种外,还有不履行金融支付义务险和其他非商业风险。前者可以保证投保人免受东道国不履行无条件金融支付义务或者担保到期未支付的风险,且此险种并不要求投资者取得仲裁裁决。后者则是一种兜底条款,即在投保人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于前五种明文规定的风险引起的时候,可以以此种险种申请赔偿,但该条款并不是完全无限制的,以此条款申请赔偿时,投资者和东道国双方一致同意和共同申请,以及得到机构董事会的特别多数票通过都是不可缺少的条件。第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更广。如前文所述,我国《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包括自然人,若自然人想对外投资,则需要在香港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以此公司为跳板进行对外投资,这样就可能会增加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影响投资进程。但若自然人投资者选择向机构投保,就不会有此种担忧,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是东道国以外成员方的国民,就有向机构投保的资格。我国是公约的成员方之一,我国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在符合机构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取得机构的担保。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机构的相互协作

机构虽然有着中国信保没有的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机构各成员方的担保总量是根据各成员的认股量来分配的,因此,我国投资者能在机构中申请的投保总额是有限的。同时我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步伐不断加快,投资总额不断增加,这就会影响投资者在机构的投保申请成功率。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两个机构关于投保的规定,根据自己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机构申请投保。中国投资者对非投资项目有很多是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勘探开发及相关领域,这种投资项目有着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报时间长、风险大的特点,在进行此种项目投资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分析投资风险,根据项目特点选择投保机构,单一选择中国信保或者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可能会无法全面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向两个机构投保,发挥各自的优势,将两者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在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核准备案工作或者咨询时,应当主动为投资者解释两个机构的优势和不足,给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保指导和服务。

四、中国对非投资风险的防范

中国投资者对非洲的投资,政治方面的风险一般无法避免,但对于其他方面的风险,通过投资者在投资前期和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努力,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包括了做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全面把握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做好尽职调查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当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调研,对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市场情况等要非常熟悉,全面了解分析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对东道国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适合的投资方案,做好各种应对措施。对于东道国政策、法律规定等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国驻东道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或者委托专门的咨询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风险的调查和评估。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我国在东道国的商会或者行业协会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且对东道国的投资对象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及资质、是否存在正在进行中的或者能够预见的仲裁、诉讼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最后,将尽职调查结果、投资者自身的水平、东道国的实际投资情况等方面结合起来,选择最优的投资模式,最大程度避免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

投资者对于东道国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有关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市场准入是投资者对非投资的第一关,若投资者想要投资的领域,是东道国不允许海外投资者进入的,那么企业便无法进行接下来的投资进程。大部分非洲国家都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武器、弹药、军事装备等有可能威胁本国国家安全的行业。投资者应当详细了解东道国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明确可以投资的行业领域及投资方式。不同的国家,对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也不同。例如,包装和运输行业是1991年乌干达《投资法》明文规定的鼓励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的行业,而在埃塞,这两个行业则是仅允许本国国民经营的领域。根据尼日利亚的相关法律规定,海外投资者投资所得的收益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汇出,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难以实现。埃塞对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有最低金额的限制,对单一项目投资的最低投资金额为20万美元,若前述项目有同时来自国内和国外的资本输入,那么海外资本的最低金额为15万美元[12]。由于黑人经济振兴政策的影响,投资者对南非的投资应当重视保护黑人的权益,行业不同,规定的黑人最低占股比例也不同。

2.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人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对于劳工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每个国家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南非的法律赋予了工会非常大的权力,若海外投资者轻视工会的权力,不能和工会及劳动者搞好关系,投资者将会面临工人的强烈抗议和罢工,难以维持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于1998年收购了赞比亚谦比希铜矿,该铜矿的工会每年都会要求中方给工人提高工资待遇,中资方和工会、工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因薪资谈判破裂,2011年该铜矿发生了大规模的工人罢工活动,时间长、涉及工人众多的罢工活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运作,直到赞比亚政府官方介入调解,双方重新谈判,罢工风波才结束。工会在南非的社会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加薪为诉求的罢工、示威等是每年都有上演的普遍现象,这些都是工会组织的。企业若和工会发生纠纷,正常的生产秩序会遭到阻碍,社会运转也会出现恶性循环[13]。出于解决高失业率和提高本国国民就业率的目的,很多非洲国家都对外籍劳务数量实行严格的限制。尼日利亚、南非对外籍劳务实施配额制,政府会根据实际需要,在不同的行业对外籍劳务人员分配不同的名额。乌干达没有实行配额制,但也通过移民局管理工作签证的数量来控制外籍劳务人员的数量。投资者在对非投资时,应当了解与劳务相关的法律,不可触犯东道国的外籍劳务制度,否则会受到严厉地处罚。

3.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环境保护意识的崛起使得非洲国家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相关法律增多,要求更严格,处罚更重。中国对非洲投资的项目更多倾向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领域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因此,投资者不仅要遵守国家标准,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的环保标准。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国家层面的环境法律,包括《联邦环境保护署法案》《环境影响评估法案》和《有害废物法案》等。根据尼日利亚的法律规定,各州也有权制定自己的环境法律,比如巴耶尔萨州的《环境保护法》和三角洲州的《环境保护规范与标准》[14],投资者应当注意做好尽职调查。埃塞政府近年来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有一些中资企业因为缺乏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环境保护工程不达标而收到埃塞政府开出的罚单,甚至有些企业已经被关停,这一点应当引起相关投资者的高度重视。

(二)全面把握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

海外投资过程中,投资双方签署协议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日后发生争端争议时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由于海外投资协议复杂多样,中国投资者起草、签署协议时,应当充分设置相关的保护条款,投资风险应当尽最大可能地被避免。

1.先决条件条款

在投资双方签署投资协议时,投资对象有可能还存在着一些变化因素或者尚未完全落实的事项,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投资双方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对象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控制和落实。先决条件条款的内容可以包括:投资行为所依据的法律均是现行有效的;投资对象已经获得内部和东道国政府的同意认可;投资者已经完成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时期发现的问题已经得到充分有效地解决。

2.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投资协议生效前可能会发生的影响投资者投资利益或者妨碍投资的情形,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由投资对象作出相关的承诺和保证。该条款的内容可以包括:投资对象是身份合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具有相应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资质;签署和履行协定的行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有效性文件;投资对象对投资者提供的与本次投资相关信息和资料,全部是真实有效的,尽到了充分、详尽、及时披露的义务,并且没有重大遗漏和隐瞒;从签署到实施过程中的声明有效性保证[15]。

3.争端解决条款

由于非洲国家可能与我国属于不同的法系,诉讼、仲裁的差异较大,如果因为属地主义,只适用东道国法律进行争端解决,可能无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投资者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当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规则,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准据法。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东道国诉讼、东道国仲裁、国际仲裁。国际仲裁可以有效地避免东道国的属地保护主义,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中国投资者在与非洲的投资对象签署投资协议时,应当重视争端解决的事前选择,主动选择不同的贸易规则和法律规定。在争端解决条款中约定若投资双方发生纠纷时,申请国际仲裁,这样可以避免在纠纷发生后投资者被动应诉。同时,投资者应当认识到,非洲的一些国家比如埃塞俄比亚,目前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WTO的相关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不适用。此外,埃塞虽然已于1965年签署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但该公约在其国内的履行手续尚未完成,该公约的相关机制对其不适用。因此,投资者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应当根据东道国针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不同规定,做出前瞻性约定条款,尽量选择最适合本投资协议的争端解决方式。

五、结论

作为世界上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我国近些年来加快了对包括非洲在内的海外市场的投资。对非投资存在包括政府违约、法律制度变更等很多风险,投资者要从自身能力出发,积极分析对非洲投资会遇到的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风险防范。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包括做好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全面把握投资协议的关键条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在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先进的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应对海外投资可能会遇到的政治风险最好的措施就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我国现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者的风险,促进对非投资进一步发展。

猜你喜欢
东道国非洲投资者
An Uncommon Trip
聊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走出非洲》:关于非洲最美的一本书
纠纷调解知多少
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中法庭之友陈述的采纳
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探析
新兴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
非洲反腐败新观察
非洲鼓,打起来
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