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家祥,王 静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1)
2020年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了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指出2020年前8个月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3.5%,这基本达到了制度预期。就具体效果而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展开,不仅有效完成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这一目标,并且发挥出了规制程序、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完善诉讼制度体系的多元化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展开是以实践行动冲破司法困局的大胆尝试,其实施效果对司法改革及司法理论研究都起着十分鲜明的导向作用。量刑协商作为制度的关键一环,其运作模式与落实效果对制度整体产生重要影响。正确认识量刑协商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联和协调问题,选择最佳的协商模式,对促进协商司法的发展、增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活力尤为必要。
虽然在学术研究和实践中,量刑协商这一名称被广泛应用,以代表控辩双方针对量刑问题达成合意的动态进程。但我国立法并没有正式确立“量刑协商”这一名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语义上并无协商色彩,属确认式的合意方式,在此种合意方式下,被追诉人的选择空间极其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