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21-03-26 06:50赵士昌
科技经济导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融资资金监管

赵士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计学院,北京 100029)

1.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中介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帮助资金储蓄者和融资者之间解决一些风险问题,一般情况下有两类金融中介在对资金供需双方实施融资和风险收益的匹配有着很好的效果,一个是商业银行所对应的融资,另一个是资本市场所对应的融资模式。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则是被称之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在这种说法上国内的学者所秉承的理论是一致的,但是要结合互联网的话却有着不同的想法。李博和董亮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一种延伸,他们的看法是互联网在广义上来说的话是将网络、电子银行以及手机银行等划分为一个整体的金融模式[1]。而它的服务方式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以及众筹等,这些都是互联网企业在金融业当中的渗透,就比方说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是保险销售平台。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包括四个范畴:第一个是电子商务与结算业务的融合、第二个是带有销售功能的小额贷款业务、第三个是在支付款基础上的金融产品销售、第四个是贷款双方的信息平台。而谢平则认为互联网金融从形态上互联网金融上可以分为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大数据征信等八个类别。现如今学术界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分类都是从形态上去挖掘,而且以行业发展的前景上来看金融机构也划分了进来,主要是为了迎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并满足客户需求,使他们能够因人而异地选择自己最理想的金融产品[2]。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些年我国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在支付与理财的方式上创新是比较可观的,根据调查发现光从2014年我国网上支付就已经达到63亿笔,金额也是达到了288万亿元,从国内人们的网络支付数据上去分析的话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了重要推动力。而从网络理财上分析,2014年时候余额宝用户数千万到现在已经达到接近5亿人。从网络借贷上来看的话如今p2p网贷平台已经接近1000家,这还只是一个广概的数字,并且每年都在上升当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当中显示,2014年的时候我国非金融企业贷款额已经高达接近4600亿元,存款额增加了1.4万亿元,从这里就能够看出当前用户网络存款的数据一直都在上升当中,而且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也是多元化,其中互联网衍生下的网络金融产品更是吸引了很多的人们将资金存入,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3]。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经营主体风险:现如今第三方支付已经不再是局限于互联网的基本支付方式,逐渐生成了线上线下双重支付,并且能够支付的工具也越来越多,很多第三方为了保持自身在支付上的地位,都会加大代收的范围,这些中介类型的服务都是与银行的结算业务有相似之处。当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的时候,金融平台上会积累很多的资金,主要是存储的效果,而且能够用于各种支付的效果,从法律范畴上来讲的话第三方支付已经不在法律范畴之内。

法律合规风险:对于法律合规的风险主要是在p2p网络信贷平台上体现出来的,从业务上来看的话有民间借贷的总结,但是我国从合同法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上对于个人贷款的法律是利用p2p这一平台这一民间性质的借贷业务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网络贷款有着很高的利润诱惑,甚至还会有很多的不法分子在此其中利用高利润的贷款非法集资,就比方说有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就为顾客提供贷款服务,它们打着与其它大型银行合作吸引投资者,却没有任何作为,等到款额聚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卷走,这是网贷平台惯用的技巧[4]。

技术操作风险:操作的风险主要是因为网贷平台或者是投资者因为操作不合理而导致的,这样很容易生成一些预期外的订单,使得投资者的损失遭受损失。另外,技术和系统上存在的操作缺陷也会对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就比方说信用卡在不是面对面的交易当中一般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建立资金端口,而用户只要在电话当中出示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并通过短信核对并输入密码就能够付款。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如果缺乏监督和管理的话就很容易导致持卡人资金上出现损失,然后诸多投诉问题变相对出现,这种情况在一些交易上非常常见。

市场流动风险:从高杠杆率来看的话大部分网络贷款都承诺客户和投资者损失包赔的政策,但是实施的时候却没有具体作为。国内很多网络平台在投入贷款资金的时候都会做出担保,而这种保障会让投资者面临着信用的风险然后转给网贷平台,如此就会形成流动性的风险。在融资性担保的管理协议中规定,担保公司的杠杆不能够超过10倍,但是很多网络贷款平台所做的却不与这一法律规定相对称。当利率实现开放的情况时,银行调高存款利率来提升收益,这样互联网的投资理财收益也会随之升高,如此就可以吸引一大批互联网融资平台将资金放到银行,那么流动风险便会随之而来[5]。

图1 市场流动风险要素组成与数据图

资金安全风险:在人民银行所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的管理法当中规定,当支付机构在接受客户储备金的时候,需要从银行当中实现,这样就可以将这些碎片式的资金实施转移与清算。虽然说顾客的备付金在经过支付机构转入到自己的账户当中,这样是比较明确的,但是账户当中资金的调配权仍然还是在一些金融机构当中,所以资金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6]。

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经验

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在第三方支付方式上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早,而且近些年因为第三方支付已经从原来的自由变得加强监督与管理,所以西方的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从具体的实施上主要是提高第三方支付方式和体系的安全性,并防止一些非法吸收民众资金和股票等方向上的风险。欧盟的一些国家则是将一些投资与吸收资金进行限制,并且对于电子货币相关的金融机构运营加强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事件严厉打击[7]。

对网络信贷的监管:目前各国在网络信贷上的监管并不严格,英国的网络信贷融入市场当中公平交易主要是在消费信贷法上实施约束。从金融协会成立以后对于融资平台就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业务上英国也是将p2p的行为融入了市场监管局当中,主要对于网贷平台的一些交易行为实施监管。美国是将其融入了证券业的监管,加强对贷款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而日本与美国有很大的相同之处[8]。

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众筹美国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中就对策开通了融资,主要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效益,而且对于融资平台也加以约束。法国的众筹机构运行方式很丰富,所以国家的监管局和市场监管等部门都会从政策上实施约束。

4.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建议

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秉承五个原则:必要性、一般性、特殊性、一致性以及差异性。而互联网金融整体上所拥有的开放、包容以及适应等特点都要有所防范,以此来保证市场竞争的合理化,并且将法律、司法以及市场监管融入其中,以此来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金融体系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所秉承的个性化差异也要实行差异化的监管,以此来达到最佳的效果。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行业间的自律是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推动力,所以政府应当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强度,让金融机构有极大的约束,这样他们自然会在一种自律性的条件下运行着。然后制定行业发展的科学规律,引导网上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这样才能使其发挥出最佳的效果,从而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9]。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互联网金融是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的,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对金融法的建立与完善,并确定它的地位,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建立标准、经营模式以及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都要有所涉及,然后在他们完成业务的时候都要经过正规的流程,这些都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如此就可以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标准化,从而降低各种风险和违法犯罪时间的出现几率。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从整体上来看的话金融监管和互联网金融的自由特性有着很大的冲突,网络虚拟货币是否需要融入到市场金融监管中或者是网络融资平台是否需要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在金融平台的建设上应当确定其中的功能和服务,并加强对运营安全机制的建设。另外,要完善服务体系,在满足客户金融业务处理需求的同时,要将这些金融机构实施透明原则,使客户与投资者能够清晰地看到,这样他们在选择的时候就更加明确,以此来加强对我国各种银行的信任,同时也会降低风险的存在[10]。

5.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现如今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金融发展已经从很大程度上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要尽最大可能地避免一些风险的存在,然后再从服务上完善,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的资金适得其所,并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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