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与田野考察,笔者发现:以往对于潮州音乐的相关论述或是集中于潮州音乐某一具体作乐形式,将大锣鼓、弦诗乐、细乐和潮州筝乐相割裂地看待,而忽略它们作为同一地区作乐形式根植于社会内部的整体性;或是对潮州音乐的谱、律、调等“本体”问题进行追问,同时将潮州各作乐形式以一以贯之的知识体系加以框定,而忽略将各作乐形式相互离析、区分的社会结构力作用。
因此,笔者从田野考察及现有文献资料出发,以“曲目”为介入途径,着力辨析不同“作乐”表演形式之间内蕴的结构力。
严格来讲,现今“潮州音乐”语义所涉及的并非某一类单一器乐乐种,而是针对粤东广义“潮州”地区而言,包含多种音乐表演形式的一个泛指的称谓。结合陈天国在《潮州音乐》一书中的表述,广义的“潮州音乐”应包含潮汕方言区内的所有民间传统音乐形式(包括各种戏剧类别,以及近些年恢复展演的潮阳笛套等),而狭义的“潮州音乐”则专指潮州方言区的传统器乐演奏形式。②参见陈天国、苏妙筝:《潮州音乐》,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因此,本文所指“作乐”即专指“器乐演奏形式”的几种传统意义上的“潮州音乐”类型,即大锣鼓、弦诗乐、细乐、潮州筝。为区别于广义涵盖的“潮州音乐”范畴,并突出作为社会文化实践的“Music Making”这一社会行为属性,特采用“作乐”加以代指。
在社会结构领域内一系列具象的“建模”论述中,其中一大类是对“分层”或“级序”关系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