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欧美残障权利运动的开展,20世纪90年代前后,社会学领域开始对残障问题进行反思,而针对残障群体文化、艺术的研究,也逐渐进入了学者们的视野。正如残疾理论学者希伯斯(Tobin Siebers)所言:“残障并不是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而是一种文化和少数派的身份。”①Tobin Siebers.Disability Theory.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8, p4.所以,针对这一群体音乐文化的探索,虽与社会学有很深的关联,但也属于残障群体文化研究的子范畴,与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的研究领域密不可分,对其研究策略的探讨,也应是二者方法的结合。在实际的方法融合与修正中,梅里亚姆曾对于民族音乐学进行过改造,他开创的音乐人类学,曾使人类音乐文化的多样性被更为全面的揭示,他的观察、思考与研究方式,也被效仿至今。但问题在于,当这一方法论面对身体、精神上有差异的人群时,是否也同样适用?
被我国引为经典的音乐人类学方法论中,最著名的是梅里亚姆在《音乐人类学》中提出的三分模式。此作开创了音乐人类学研究的新纪元,这一研究模式也被许多学者推崇和沿用。他的方法论涉及三个分析层,也即“音乐的概念化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和音乐本身”②〔美〕艾伦·帕·梅里亚姆:《音乐人类学》,穆谦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10年,第33页。。其中,行为(behavior)被分为言语的、身体的和社会的;概念(concept)被认为是行为的指导,并具有对声音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功能;声音(sound)有一定的结构且可能形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