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捷
随着我国供用电市场政策的变化,电力企业在进行原有主营业务战略扩张的同时还需开展区域电网、增量配电网等涉电竞争性业务的投资和经营,电力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设计所投资企业的股份结构和股东的权利义务,以保证电力企业对外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对外投资安全以及投资收益等目标[1,2]。电力企业无论是投资新设公司还是对既有公司进行投资,不可避免的需要就股份结构设计进行谈判,以保护、平衡各方投资人的权益[3,4]。本文分析了四种常见股份结构设计方案的特点及其与公司治理和公司控制权间的关系,并给出了投资合同中常见的正面和负面条款的含义和应用建议,供电力企业对外投资谈判时参考。
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若不能合理合法的设计所投资企业的股份结构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就无法有效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从而影响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绩效[5]。例如,企业以低比例投资入股,股份较为分散时,所投资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较高,具有内部信息优势的管理层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方,管理层的私人行为如与业绩不符的巨额薪酬、私人消费用公司报销、通过并购和多元化经营建立的个人商业帝国等,导致出现股东财富被掠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