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飞
慈善信托,顾名思义,它是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简单来说“慈善”是目的,而“信托”是实现“慈善”这一目的的方法或途径。《信托法》只对公益信托作了简单规制,并未提及慈善信托,直到2016年《慈善法》的颁布,才首次提到慈善信托,并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明确了法律定义。笔者结合慈善信托的法律定义,就什么是慈善信托总结概括为:慈善信托是一种公益信托,是由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而设立的以慈善为信托目的的信托业务,以慈善作为信托目的是慈善信托的显著特点,而且慈善信托的受益人并不指向某一特定的个体。通过分析,慈善信托的特点也就显而易见了。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具有合法合规的信托目的,若信托目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该信托无法设立或者被认定无效。另外,还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公益性的,而不应是私益性的。《慈善法》则进一步明确慈善信托的设立应以慈善目的为前提。不过这里需要探讨一个问题:信托目的必须是完全公益性,还是可以包括其他非公益目的?对于该问题,《信托法》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公益信托受益对象应是公益性的,无论是信托财产还是其收益均不得投向非公益性对象或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公益信托应以具备公益信托目的为有效要件,前文提到慈善信托实质上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因而慈善信托也应当具有公益性信托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