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雷
(六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徽 六安 237000)
食品经营许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重要内容,其重要性不言自明。一方面整个许可业务流程需要标准化设置,便于当事人申请,又要配合法律、管理办法、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从业者数量大、经营者(或经营企业)范围分布广、从业者素质水平不一等因素,实际的许可工作存在不少难点。
“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是一个新词,但是在此之前,大众印象中更熟悉的应该是“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体现了政府部门阶段性改革中逐步推进的过程[1]。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质检、工商、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工作;由原工商管理部门、原食药监部门分别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8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上述《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许可事项和许可证式样。但当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现在的含义仍有区别,直到2016年3月,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场所的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有关食品安全许可的内容整合进食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