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以成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 滁州 239000)
作为餐饮服务行业新兴的后起之秀,网络餐饮已被广大群众普遍接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表现出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餐饮因其方便、快捷、经济的优势,颇受年轻人及上班族等群体的青睐,网络餐饮消费的交易规模呈逐年递增趋势。然而,由于网络餐饮服务自身的实际特点,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监管的漏洞和缺陷,使网络餐饮的一些弊端为人们所诟病,有时甚至成为投诉或指责的焦点。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一直致力于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完善,持续加大清理整治和监督执法力度,以规范网络餐饮食品经营、消费交易和监督管理等行为,推动网络餐饮健康发展,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其中第4章第2节第62条、第9章第131条,分别对网络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和相关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3月修订、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第3章第32条、第8章第62条、第9章第84条,分别对食品生产经营、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作出细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1],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食品安全工作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