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峰
(淮安市水资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淮安 223001)
国家发改委颁布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约定:“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国有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满足以上规模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货商,而低于上述标准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国家及地方政府并未出台相关具体文件政策来指导采购行为。
国企非招标采购行为一般不受国家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拘束,合法性风险相对较小,然而一旦实施不正规很可能给单位带来一系列管控风险,内部滋生腐败,存在监管漏洞。为推进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工作公开透明,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生,笔者试从国家颁布的招标采购政策文件和国企的适用情况角度展开分析,对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风险点、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探究分析,以规范国企采购工作。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但是这仅仅针对的是招标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主要针对招标行为;“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三种方式主要针对未达到招标规模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