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斌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形式,渊源于日耳曼法,发端于德国民法典,[1]这是对占有概念的范围加以了扩张,间接占有承认在人们没有直接接触、直接管领、直接支配物的情形下仍得以保持对物的占有,这是将占有从以往的偏物质化领域扩展到了观念化的领域,丰富了占有的类型,占有的适用范围也进一步得到扩大。
间接占有概念的产生使占有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以往对于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析是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展开的,如对间接占有构成要件的研究,往往凭借法律关系所展现出来的表面现象来解析,如表面看来占有媒介人常常直接占有物,进而得出占有媒介人的直接占有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表面看来间接占有发生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情形,进而得出占有媒介关系是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宏观层面虽然较为直观、易于理解,对于其社会层面和价值层面的论述也能为常人所认同,但对于间接占有内部机理的分析显然有些力不从心、不够深刻,说理不够充分,最关键的则在于对现实问题的解释方面总会呈现出一种单一的、没有条理的状态,对于不符合要件的情形就将其视为例外,究其原因,就是对间接占有法律关系的分析没有在统一的逻辑下进行展开。
美国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有感于法律用语的模糊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