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福生
近年来在台湾地区一个备受实务瞩目的阻却违法事由,便是通缉犯拒捕员警开枪致该名通缉犯死亡的案例。此类案例讨论的主要重点在于,员警在面临急迫状况下,其枪击通缉犯的行为,是否符合依法令之行为或正当防卫?特别是“警察法”第9条第6款规定警察有依法使用警械之职权,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第1项第5款规定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行之,“警械使用条例”第12条则规定警察人员依本条例使用警械之行为,为依法令之行为,而“刑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依法令之行为,不罚。故警察人员依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使用警械之行为,为依法令之行为,而依法令之行为,不罚。至于员警是否依“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使用警械,其判断标准何在?倘若员警之开枪行为不符合“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不能阻却违法,而主张正当防卫时有无防卫情状时如何判断?又若是通缉犯拒捕当时有服用毒品会不会影响对防卫情状成立与否之判断?以及在警察误认通缉犯有伤害或杀害自己的现在不法侵害时,应该如何判断误想防卫的法律效果?均值探讨。
本此理念,本文即以“最高法院”2016年台非字第88号判决与其历审裁判为基础,探讨员警误击拒捕通缉犯是否真的用枪过当?因此,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如下几个部分:首先说明本文之动机与构想,接着论述本案例事实及相关争点,之后探讨历审法院之实务判决并提出评析,以作为本文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