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特点分析到完善建议

2021-03-31 16:31:22曾铮滢
海峡法学 2021年1期

何 群 , 曾铮滢

随着网络、大数据、AI等高科技在现代社会的广泛运用和快速发展,网络空间是否已成为与现实空间并行且独立的社会空间,已然成为近年来学界热议的话题。当然,不管持何种观点,一个不可否定的事实是: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犯罪。“网络犯罪可以分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即计算机犯罪)、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即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和以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三种形态。”①于志刚、郭旨龙著:《网络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在众多的网络犯罪中,有学者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狭义的信息网络犯罪的4个罪名之一。②关于狭义的信息网络犯罪,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见敬力嘉著:《信息网络犯罪规制的预防转向与限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1、第32页。狭义的信息网络犯罪,也被称为“纯正”网络犯罪,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互联网、信息系统及其所存储数据。③同上,第32页。近年来,为应对愈发猖獗的网络犯罪,立法与司法依靠实践的归纳与经验的积累不断扩张“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认定仍只是停留在事实层面。④于志刚:《“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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