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昌 李淑珍,2
(1.江西科技学院;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江科中心,江西 南昌 330098)
在原有的宅基地“两权分离”体系下,农户的古建筑只允许在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转,从法律上限制了社会主体参与古村建筑流转。而2018年国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出确认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农户资格权和财产权、适度放活使用权解决了原有政策的法律缺陷,为社会主体参与古村建筑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际的古村建筑流转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基于此本文从古村建筑流转的研究角度出发,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总结出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古村建筑流转的核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研究和社会实践提供帮助。
古村落旅游开发中的开发方式按照主体划分主要有政府主导型、社会资本主导型、村集体主导型、多元主体联合型等四种。党员章海英在2010年提出了三种古村落关键利益主体下的开发模式,包括政府投资经营、企业租赁经营、村集体经营[1]。著名地理学家邹统钎2003年在北京川底村的考察基础上,发现了古村落旅游开发社区主导模式[2]。
宅基地流转包括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流转,但宅基地流转中最核心的是使用权流转。在实际的古建筑流转中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古建筑所有权,然而在“房地一体”政策下古建筑所有权随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