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探讨与研究

2021-04-02 05:58罗丁瑞
治淮 2021年2期
关键词:宿迁市监督机构工程质量

赵 敏 罗丁瑞 李 林

随着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深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越来越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水利部提出“补短板、强监管、提质效”的工作要求,如何强化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笔者认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需从监督方式、制度体系、重点环节、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全力为水利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一、宿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建概况

宿迁市水利局 1996年11月3日挂牌成立,1997年3月21日,宿迁市水利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与基建处合署办公。2009年11月10日,宿迁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独立运作,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 人。

2013年宿迁市积极响应江苏省委省政府扩大县级自主权及省水利厅加快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组建的号召,在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方面做了大胆地尝试和探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三县两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专职机构,分级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职责。2019年,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宿迁市又率先改革印发了《宿迁市市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收回质量监督机构行政职能,更名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县(区)政府也相继下发了相关文件,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大都合并到行政科室,部分质量监督机构甚至被撤销。

二、新时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质量监督职能定性不清

市县机构改革后,质量监督机构职能被收回、机构融合、人员调整,但目前市县质量监督机构普遍存在职能定性不清,承担行政职能质量监督机构受编制影响,无法参公管理。质量监督机构设置方式主要挂靠行政处室或单独设立事业单位,大部分县区质量监督站职能收归行政处室承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4~5 个行政科室,行政编制仅为12 人左右,对口省市级3~5 个处室职能。专职监督人员少、流动性大,专业结构不合理、检测手段跟不上,致使质量监督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2.质量监督法规制度不完善

2019年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江苏省水利厅也颁布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水利工程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地方性规范,成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主要依据。然而这些文件规范大都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括性强,程序内容多。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于受投资规模、建设周期、技术含量、配套资金等限制,无法按照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评定办法及标准来进行评定和验收。而县(区)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大都为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尚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来指导工作。加之部分水利工程施工、设计规程规范、评定标准更新不配套、不及时,造成执行标准不一,制约了质量监督效能的发挥。

3.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着政府服务指导和过程监管控制两大职能。因此,监督从业人员必须满足一定数量,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具备发现、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市级,还是县级,均未能按照《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县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分别不少于5 人、3人”规定配备到位。受到编制、经费等多种因素影响,截至目前,宿迁市及三县两区从事质量监督工作仅有17 人,其中兼职8 名,工程类学历的13 人,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的9 人。县(区)质量监督站站长都是兼职,质量监督员也大都安排即将退休人员或新引进毕业生,无法保证质量监督的工作水平。

4.质量监督深度频次不够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对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刚刚成立不久,又受到新一轮机构改革冲击,当前除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外,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均未委托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质量巡查检查只能“眼看、手摸、凭经验”,很难发挥工程质量事前预防、事中预警作用。中小型水利工程的“面广、量大、门类多”,质量管理参照执行国家、部、省标准,程序多、要求高、手续复杂,而基层质量监督人员学历偏低,掌握新知识较慢,再加之监督机构缺编制、缺经费,导致巡查质量大大折扣,普遍存在质量监督计划制定不充分,检查问题深度不足、针对性不强,整改回访乏力、不及时等问题。

三、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对策与思考

针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人手少、任务重,专业性强等问题,宿迁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质量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创新监督形式,弥补监督力量不足

借助“外脑”,聘用土建、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方面专家参与质量巡查活动,弥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欠缺问题,锻炼质量监督人才队伍。联合水利局基建、农水等处室技术专家,共同开展水利工程专项检查,查处违规行为。开展市县联合监督、交叉互查,以查代训,以查促改,通过现场教学、专家点评,对症下药,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手把手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促进各县(区)监督能力均衡发展。

2.科学制定计划,提高质量监督有效性

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后,质量监督人员详细查看图纸,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结合工程实际,科学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深入工地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交底。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推进节奏,把握好检查时机,选择好巡查对象,充分运用“质量监督APP”工作平台,采取定期、随机、飞检相结合的质量巡查方式,重点检查历次稽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确保检查切入点有利于发现问题,有效避免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3.关注重点部位,把握质量监督关键环节

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督促参建单位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终身制和质量追溯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重点,对主体工程的地基验槽、重要隐蔽工程土方回填,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出厂验收、水下工程检查、外观质量检查评定等重要节点质量监督人员做到场见证,认真开展巡查抽查,及时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加以督促整改,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整改复核工作,确保整改效果。

4.借助检测力量,提高质量监督权威性

水利工程涉及门类较多,结构形式各异,设计要求相对较为复杂,且多为水下隐蔽工程,施工条件、工艺、方法也不尽相同。宿迁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区,气温正负交替频繁,水环境复杂,对水利工程实体耐久性要求高,仅靠工程实体质量目测、查阅工程档案资料无法准确判定工程质量好坏。为此,市县在建工程在明确项目法人检测单位的情况下,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又积极争取质量监督检测经费,专门委托资质较高的检测单位作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单位,对全市在建工程开展实体质量抽检,充分利用好质量检测成果,做好“试金石验证试金石”工作,多方位核验工程质量,保证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结语

质量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监督,要树立其权威性,必须得到政府授权部门的大力支持,在保证人员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做好质量监督例会、质量巡查、质量核定或核备等具体工作,以检查提高意识,以检查指导行为,以检查促进质量,推动质量监督工作不断规范,共同把水利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平安工程、文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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