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星

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1月20日 新华网)
常说家庭是温馨的港湾,父母对儿女的拳拳之爱溢于言表,但在现实中,个别父母或长辈依然存在“棍棒底下出孝子”之类的扭曲教育观。在一些父母看来,孩子是自己的,想怎么管就怎么管,与他人和社会无关。在这种错误观念的驱使下,“家暴”常常成为一些家长教育孩子的错误选项。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父母落下的巴掌或棍棒,往往只能默默承受,轻则产生畏惧心理,重则可能酿成悲剧。近年来,父母“为了教育孩子”“让孩子长教训”而将孩子打伤甚至致死的新闻时见报端,由此可见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
轻微的体罚,可以起到一定的惩戒教育作用,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体罚现象在家庭教育、私塾教育中普遍存在。在以“三纲五常”维系社会运转的风雨岁月中,法治精神是微弱的,法治的光辉照不进普通家庭,传统意义上的“家法”教育,往往会演变成“家暴”。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家教观念显然与文明社会、法治社会格格不入,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实施家庭教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