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
近年來,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着力良多,成效显著。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府分类监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提升了我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上海等地也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出台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夯实了信用管理的法治基础。社会信用体系,日益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庸讳言,近年来,由于国家上位法的缺失,有些地方政府在推行社会信用治理时,未能妥当理解和遵循合法、比例原则,用力过猛,在遏制公权与保护私益方面,均有失当之处,引发了一些批评的声音。我们理解,批评与责难,经常与改革相伴而行,这也是促使改革走在法治轨道的重要力量。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对我国前一阶段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了总结,并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强化了信用管理的法治要求,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再次助力我国营商环境水平的提升。
大体说来,《指导意见》呈现出以下特点:
法理稳固 逻辑清晰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将“坚持依法依规”列为原则之首,明确指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等,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