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标志着信用建设法治化站在了新的起点上,正在步入法治化的新境界、新高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树立全新的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是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一、新起点:指导意见引领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的法治方向
我国自2000年左右开始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项浩大的社会工程,对于促进社会成员履约守法、改善社会诚信环境、优化经济和社会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实践证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应当继续坚持和发展。然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社会信用法治缺失,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出现了失信信息列入过于宽泛、失信惩戒过罚不相当、不合理、不关联甚至连带惩戒等“泛信用化”问题,有违法治精神。社会信用建设归根到底需要依靠法治。在社会信用基本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制定指导意见,以政策的形式明确信用建设的法治要求,从而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严格的法治轨道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指导意见》总结了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法治经验,确立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法治要求,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治思路,构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