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我县现有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7座,建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从而被列入整改项目。这些水电站目前既没有扰动地表现象,又没有造成水土流失,请问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专家答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您提到的小型水电站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某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而开工建设,我们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①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一级审批?②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及相关手续,应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请问是否同时可以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可否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给予处罚?③如果该项目一直持续施工到投产使用,可否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给予处罚?
专家答复:
问题一: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