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现状与展望

2021-04-04 19:13蒋光毅郭宏忠
中国水土保持 2021年8期
关键词:坡耕地三峡库区库区

蒋光毅,黄 嵩,郭宏忠

(1.重庆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重庆 401147;2. 重庆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处,重庆 401147)

三峡库区是全国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是支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绿色发展和消纳各种不利环境影响因素的生态缓冲带,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全国生态空间格局构建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具有独特而极其重要的战略位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水土流失是三峡库区面临的首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影响区域生态安全和制约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关键因子。加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增强流域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对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同治共护,共同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1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和综合治理基本情况

1.1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现状与特点

(1)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空间差异大。三峡库区山高水深、沟壑纵横、地形破碎,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易发多发,三峡库区(重庆段)现有水土流失面积1.59万km2,占库区土地总面积的34.49%,占全市水土流失总面积的62.57%。水土流失率(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率)高于全国28.6%的平均水平,也高于全市和毗邻的四川、贵州和湖北,更远高于长江流域15.8%的平均水平,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上游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区域。

(2)水土流失诱发因素多,侵蚀环境复杂。三峡库区(重庆段)多年平均降水量1 150 mm,分布不均,雨季高强度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类型空间分布差异明显,抗蚀性弱,紫色土、黄壤、石灰土等土类集中了高达95.4%以上的水土流失面积。同时,三峡库区山高坡陡,66.5%的水土流失集中在大于15°的坡地上;从地类上看,70.6%的水土流失发生在人为活动强烈的坡耕地和低盖度的旱坡园地上。

(3)人为扰动剧烈,生产建设活动水土流失严重。三峡库区人口密度大、人地矛盾突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生产活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突出,已成为诱发三峡库区高强度土壤侵蚀的主导因素。2020年三峡库区(重庆段)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高强度水土流失面积达852 km2,占库区高强度水土流失面积的37.2%,其中渝北、巴南一线以西的10个县区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为497 km2,占其区域高强度水土流失面积的66.3%。

1.2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危害与影响

(1)泥沙淤积形势严峻。三峡库区水系发达,河流层级嵌套频繁,水土流失携带大量泥沙进入下游水体,造成严重的泥沙淤积。据2018年长江泥沙公报,库区年泥沙淤积量1.04亿t,其中上游来沙0.63亿t,库区区间来沙0.41亿t,占比达39.4%。泥沙淤积严重威胁三峡工程和库区其他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影响灌溉、防洪和发电效益。

(2)面源污染严重。水土流失与面源污染是密切联系的耦合体,径流和泥沙携带的各种养分和污染物是三峡库区主要的污染源。据调查,库区化肥流失量达26 kg/hm2,流失比为7.8%;农药流失量为0.1 kg/hm2,流失比为6.5%。2014—2018年间,随径流和泥沙进入库区的氨氮、总氮和总磷等化学物质达73.43万t,严重影响了库区水质,威胁三峡水库水生态安全。

(3)生态环境退化。水土流失破坏水土资源,改变土壤理化性质,加剧土地石漠化和生态环境退化。三峡库区土层普遍较薄,一般只有20~40 cm,水土流失每年平均导致土壤流失厚度达3 mm,远远大于成土速度,加剧了土地干旱和石漠化发展,威胁库区生态安全。据巫山县统计,1952—2019年伏旱频率63%,大旱频率22%。三峡库区是全国八大石漠化严重发生地区之一,现有石漠化面积4 341 km2,占总面积的9.2%,其中重度以上石漠化面积约337 km2,占总面积的0.72%。

1.3 三峡库区(重庆段)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成效和主要经验

(1)统筹推进,持续治理,减少水土流失存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峡库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1989年起将其纳入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实施区域,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约2.05万km2。通过各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三峡库区水土流失面积由直辖初的3.06万km2减少到2019年的1.59万km2,减少了48%;水土流失率由66.3%下降到34.5%,下降了31.8个百分点;森林覆盖率由直辖初的20.9%提升到2019年的50.9%,提升了30个百分点。

(2)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示范引领。长期的水土流失治理实践,形成了以大流域为依托、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成功治理模式。在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坚持与农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脱贫攻坚相结合,整合各类项目和资金,通过集中连片、连续治理、系统治理,打造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样板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了库区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

(3)注重预防,加强监管,遏制水土流失增量。坚持“减存量”和“控增量”并重,注重预防、加强监管,有效遏制水土流失增量。一是加强水土保持法规制度建设。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2017年市政府批复《重庆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明确了全市中长期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任务;2019年调整优化了市水土保持委员会领导成员和成员单位职责,以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水土保持法规制度、政策机制等保障体系日趋完善。二是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不断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三峡库区人为新增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坚持区域性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人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同步推进,基本建成了全市水土流失空间数据库,可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

2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2.1 缺乏整体规划,协同推进不足

三峡库区水土流失不仅涉及长江干流,还包括嘉陵江、乌江、岷江、涪江、沱江等重要支流,各流域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三峡库区上游干流四川段现有水土流失面积4.1万km2,占区域国土总面积的38.5%;嘉陵江四川段现有水土流失面积0.9万km2,占区域国土总面积的41.8%;沱江四川段水土流失面积0.6万km2,占区域国土总面积的35.4%,均远高于全省22.9%的平均水平,治理任务依然艰巨。同时,水土流失治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各类项目的建设管理方式、目标和水土流失治理模式、技术标准不尽统一,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效益未能充分发挥。当前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缺乏以水系为纽带的整体规划,上下游、干支流协同治理、系统治理不足,急需制定统一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协同有序推进。

2.2 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任务重,投入不足

三峡库区(重庆段)目前还有1.59万km2的水土流失面积,其中中度侵蚀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6.1%,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与新时期保护好三峡库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的要求仍有差距。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坡耕地分布广、面积大,治理难度大。三峡库区(重庆段)耕地总面积115万hm2,其中坡度大于6°的坡耕地面积达69万hm2,占比60.0%,坡度大于25°的坡耕地23万hm2,占比达20.0%。同时,当前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投资标准整体偏低,且缺乏后期管护资金,水土流失治理水平不高,治理成果巩固难,水土保持功能未能高标准实现。

2.3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和统筹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水土保持工作涵盖面广,社会性、综合性强,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目前,企业、群众和其他社会主体水土保持意识不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不高,责任主体的作用有待更好发挥,水土保持统筹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同时,三峡库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和防治的任务依然艰巨。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有待加强,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监督执法力量薄弱、装备落后,与现代化、智能化管理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3 对策建议

3.1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高位推动

一是制定整体规划,协同上下游、干支流全面推进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并将“加强三峡库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先行示范区”纳入规划内容;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三峡库区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修复的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国家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专项基金,分类分地区制定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补助标准,提高治理标准和水平;三是建立完善三峡库区与上游及主要支流水土流失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流域共建共治典范;四是建立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长江中下游受益地区对上游地区,尤其是对三峡库区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

3.2 加快治理进度,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生态功能

一是全面推进以奖代补、股权化改革等制度创新,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的参与;二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全面推进三峡库区和上游地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三是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实施应退尽退;四是巩固和创新有效治理模式,以坡耕地和旱坡园地为重点,大力实施坡耕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发展水土保持型生态农业。到2035年基本建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有效解决三峡库区水土流失问题。

3.3 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水土流失防治保障机制

全面强化和完善政府领导、水利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推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严格履行水土保持法律责任和义务。聚焦水里和山上,做深做实河长制,进一步拓展完善“河长”责任外延,形成完整的流域管理责任体制。

3.4 严格生态空间管控,实行重要生态功能区人口退出机制

坚持异地城镇化与就地城镇化、产业聚集和人口聚集相结合,加大农村人口生态转移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生态屏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人口退出机制。优化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将25°以上坡耕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1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减少人为扰动,加快植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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