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书雅
我国野生动物食用规制法律体系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逐渐成型,而禁食野生动物的现实需求一直到2020年初才达到巅峰,以至于立法必须采取行动推翻例行模式。以往的立法思路,忽视了普通野生动物利用过程中可能会导致的生物安全危险,也忽视了普通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整体稳定的重要性,以至重视经济性利用胜过生态保护,给公共卫生与生物安全埋下隐患。在后疫情时代,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反思,真正把风险预防原则引入禁食野生动物法制体系并细化到具体制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之前,我国的立法态度一直是,严格禁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条件地允许食用普通野生动物。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但对普通野生动物依旧以“利用”为导向,没有排除食用。实际上,还是把野生动物经济价值放在第一位,然后才是其生态价值。除了立法态度导致的目标对象未能全涵盖,我国目前的规制手段还存在不对称的现象。规制重心是供给的前端控制,主要通过核发各类行政许可来审核进入野生动物供应市场的主体,包括人工繁殖与猎捕,而对于需求侧的终端管制力度相对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