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魁
在化学领域的产品发明中,组合物发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组合物是指由至少两种化学物质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物质或材料。组合物主要以其化学组成为特征,使用组分和含量表征的组合物居多,使用制备方法、性能和/或用途表征的组合物也较为常见。随着科技发展和人类需求的增长,要求所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具有更多样化、更高水平的性能和更广泛的应用。通过将多种化学物质相组合而得到具有特定性质和用途的物质或材料是满足上述要求的重要手段,因此,组合物的专利申请量持续增加。然而,由于组合物的性能或应用效果取决于多种组分及其含量的共同作用,影响因素众多,且组合物的表征方式复杂多样,因此,准确认定事实是客观判断组合物发明的技术贡献的关键点和难点。
2017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十章新增第3.5 节,将原《指南》第3.4 节第(2)项“针对补交的实验数据的规定”移至第3.5 节并做修改,即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①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七十四号)。。补交的实验数据属于证据,申请人通常用于证明发明具有说明书所述的某种技术效果,或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