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斯迈 侯利阳
“大数据杀熟”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世界来说已经是个老话题了。2015年,随着美团和大众点评的合并,千团大战正式结束,用户享受低价补贴的福利也告一段落。我们已知的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报道集中出现在2016年至2018年,2018年达到高发期。从市场竞争的格局变化来看,“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出现、爆发到如今被法律禁止,似乎符合寡头发展以及被制约的路径——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获取用户并挤压竞争对手,当平台掌握定价话语权以后,就会对此前的亏损进行弥补。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发布当日,美团、京东、腾讯、阿里巴巴等科技企业的港股大幅下跌,一天之内市值缩水超过4000亿元人民币。
虽然市场对《平台反垄断指南》的反应非常强烈,但其中规定的内容并非首次出现。以“大数据杀熟”为例,此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中均作出了规定。但都出现一个相同的问题:纠纷很多,实践中却几乎没有典型案例。说到这里,首先要明确“大数据杀熟”产生的歧视方式与歧视内容是什么。价格歧视并非当然违法,企业定价属于商业自主决策的范畴,传统市场中要达到差别待遇的评价标准是以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的,而弱化这一前提的原因是传统市场与网络市场最大的不同——“大数据杀熟”理论上可以实施完美的差别待遇,即一级价格歧视,利用技术放大损害效果,使得行为具有反垄断法的可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