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利霞 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18 年8 月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18 年12 月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明确了新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而后部分省份税务局陆续下发通知,明确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除代开特殊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核定税率预征个人所得税外,税务机关只对增值税及附加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由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或由支付单位预扣预缴。在这种政策背景下,居民个人(本文中的个人仅指居民个人,不包括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在实务操作中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转变为由支付单位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这种征纳方式的改变势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新的影响。本文旨在结合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从企业降本增效角度出发,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并对未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提出新的思考与展望。
新修正的个人所……